kilo28611 wrote:
01規定發文要正名
不然會被檢舉回收
有這種規定嗎 ? 我都不知道 .
樓主放心 , 不用刪文 , 你的line照片都出來了 , 可以認定為真實 ! 你是提供親身經歷 , 勸網友要小心惡質房仲不要被騙損失財產 ,完全符合言論自由的精神,是正當的!


釋字第509 號
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那塊空地你以為是停車位?不對,那是公同共有的持分地,整棟樓都有產權.一般人不知道就被黑心賣家和房仲給騙了 .
老公問我:你收到215000你會高興嗎
我:不會 還是不爽
老公:那就再多花幾萬塊讓他們也繼續去台北開庭,讓大家都不舒服吧~
妳老公的想法和我一樣,口袋夠深的話,寧可花時間精力告到底,也要讓黑心騙子不舒服!這叫禮尚往來!運氣好高等法院法官還會挺你.有嘗試就有機會.
管委會會對你不爽?是因為哪裡是安靜的住家,你搞成倉庫,上下貨的的噪音讓住戶不爽.
等官司打完報仇完畢,建議賣掉該處,去工業區買真正的倉庫來放貨,地價便宜又不會和鄰居起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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