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amera wrote:
違建加蓋要繳房屋稅,繳稅是義務,但繳了不代表合法!當時看到就覺得怪怪的?!...(恕刪)
因為稅是針對使用的事實在課稅而不是針對使用的合法性在課徵
所以在營利事業裡還有一種叫設籍課稅的營業主體
這種營業人實際上是非法的 不合乎中央政府的公司登記 也不合乎地方政府的行號登記
可是它們依舊會繳稅也可以開發票 你也可以用他們的發票對獎或是做會計業務
這種組織在之前還會嚴格審查公司所營事業是否符合所在地的都市計畫是相當多的
當你在讀稅法的時候 有的老師會針對這點舉例
賭博在台灣法律是屬於非法的 但是你在台灣土地上賭博所獲得利益是必須要繳稅的
你的賭博行為是由司法認定而不是國稅局認定 國稅局認定的是你有業外收入需要申報個人所得
洗錢跟貪汙是犯法的 不過A君將錢或票據送給B君 對於國稅局而言只知道A送錢給B要課贈與稅
以前某一個很有名的案子就扯出贈與稅的問題 在結案之前 國稅局有義務要針對贈與事實來課稅
雖然那個案子最後因為超過追繳期而不能向納稅義務人要求補繳稅金
不過它最大的貢獻就是稅法實務上有了實例 可以解釋課稅原理跟核課期間及延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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