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2008 wrote:
園區三期2008...竹科三期開發案,
在廣昌資產管理公司被檢方搜索
=> 現在 ??
涉挪公款買名車 王永慶前女婿判2年 TVBS – 2013年1月4日 下午12:58
台塑集團副總裁王瑞瑜前夫李宗昌成立廣昌公司時,涉嫌挪用資金購買英國跑車,法院依業務侵佔,判2年緩刑確定,3日又因為違反公司法,判刑3個月確定,得易科罰金9萬元,李宗昌接受TVBS獨家專訪表示,當初成立公司,人在北京,完全交由2名財務人員打理,承認監督不周、用人不當,但絕對沒違法,跟律師討論後,將提再審。
2年前,台塑集團副總裁王瑞瑜的前夫李宗昌,因為廣昌資產案,涉嫌違反公司法和業務侵佔,遭檢調約談,300萬元交保,喧騰一時,法院審理後,李宗昌的業務侵佔罪,遭判2年緩刑確定,違反公司法部分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2個案子落幕,李宗昌首度面對媒體,替自己喊冤。
王瑞瑜前夫李宗昌:「公司成立的資金沒有問題,我的財務人員為什麼跟地下錢莊借錢,因為他們跟地下錢莊借錢,他才有回扣可以拿,當時我人都在北京,我也把相關資料、入出境所有資料提供給檢調。」
李宗昌強調,當初因為這個案子,父親直到臨終前都不能諒解,更和王瑞瑜離婚,弄得妻離子散,一起出席公益場合的畫面不再,翻開桌面上的法院文件,李宗昌說,當初廣昌成立時人在北京,全委託王姓和曾姓財務人員處理公司相關事宜,就因為兩人帳目做的不清楚,害得自己被外界誤會,挪用公司資金購買英國跑車。
李宗昌:「買車金額上面,很清楚是從我李宗昌個人帳戶匯錢給他(賣車人),只是當時我的財務人員人謀不臧,為了掩飾,將我公司財務弄的亂七八糟,把帳亂成一團,我個人的帳和公司帳混在一起。」
坦承自己用人不當、監督不周,但李宗昌否認違法,將和律師討論,違反公司法的部份提再審。
再審規定:
再審的理由多半是因為有新事實新證據,成立條件可大別為二類:
(1)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420、421條
(2)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422條
例如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提出再審。
再審原則上無期間之限制,縱然刑已執行完畢亦可為之,因再審之目的在於發現真相同時還當事人一個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