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 「建築技術規則對建築物之耐震規定」問與答
21. 中部災區發現部份倒塌建物樑柱中,出現沙拉油桶,疑似偷工減料現象,究竟情形如何?是否違法?
答:
一、這次震災部份倒塌房屋被發現以沙拉油桶做為建築材料,認為建商偷工減料,如原設計為裝飾用的假柱、假樑,其中空的設計可以減輕建築物的荷重,中空部分業界常用保麗龍、沙拉油桶作為內模填充,以為變通;只要用沙拉油桶的部份不是主體結構,是可以接受的,但在使用時必須符合原設計要求及得到監造建築師的許可。
二、惟沙拉油桶之放置位置是否會危害建築物,仍需專業人士之鑑定(正確的做法應釘模板)。
參考網址:
http://www.twce.org.tw/members/01361/civil/%E5%9C%B0%E9%9C%87%E5%B0%88%E6%AC%84/%E3%80%8C%E5%BB%BA%E7%AF%89%E6%8A%80%E8%A1%93%E8%A6%8F%E5%89%87%E5%B0%8D%E5%BB%BA%E7%AF%89%E7%89%A9%E4%B9%8B%E8%80%90%E9%9C%87%E8%A6%8F%E5%AE%9A%E3%80%8D%E5%95%8F%E7%AD%94%E6%89%8B%E5%86%8A%EF%BC%88%E7%AC%AC%E4%B8%80%E8%BC%AF%EF%BC%89/%E5%8F%83%E3%80%81%20%E3%80%8C%E5%BB%BA%E7%AF%89%E6%8A%80%E8%A1%93%E8%A6%8F%E5%89%87%E5%B0%8D%E5%BB%BA%E7%AF%89%E7%89%A9%E4%B9%8B%E8%80%90%E9%9C%87%E8%A6%8F%E5%AE%9A%E3%80%8D%E5%95%8F%E8%88%87%E7%AD%94%20.htm#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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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問題的人可以上網查一下,與其道聽塗說不如自己挖掘事實
到現在已經十年了吧?
結果還是一樣有人又拿出來講 講了也就算了 還真的有人繼續出來支持?
果然 甚麼網路筆戰 真理越辯越明 都是狗屁
這種再簡單不過的事情都可以過了十年還在鬼打牆了....
然後又是一樣的手法 真的跟假的混合
真的 :寶利隆可以合法應用於減重 實際上有看到工地有寶利隆
不確定的: 你怎麼知道他沒用在重要結構上? 黑心建商那麼多
兩方都可以堅持自己的說法是對的 但是又怎樣?
如果不是為了發掘真相 而是只是要證明自己相信的一定是對的
其實大可不必上來浪費大家的時間
「九二一」大地震震垮了許多住宅大樓。這些外表金璧輝煌的大樓倒塌之後,社會大眾赫然發現,部分大樓的樑柱竟然是以空沙拉油桶、報紙、保麗龍等物填塞,取代應有的鋼筋混凝土,難怪承受不住結構設計中原應可以承受的地震。建商偷工減料賺取黑心錢,簡直到了無法無天、草菅人命的地步;國際媒體也拿這樣的奇聞異譚當頭條新聞報導。
事情披露之後,有部分建築界人士解釋這種現象謂:「使用沙拉油桶作為裝飾用的牆或柱是可允許的,且有減重的作用」。這種說詞有諸多疑點:一、許多大樓倒塌後,社會大眾目睹的情況是「沙拉油桶、保麗龍和報紙塞在樑柱中」,而非所謂「裝飾用的牆或柱」;二、縱使裝飾用的牆或柱有減重的必要,為何不使用合格的輕質建材?沙拉油桶、保麗龍、報紙這類東西算是「建材」嗎?法令又允許將之作為建材使用嗎?三、類此的施工法若為法令許可者,為何較早的建物不使用,而近幾年的大樓才發現這種情況?為何建築界並非普遍使用,而是部分業者使用?何以使用這種施工法的業者所蓋大樓,倒塌的特別多,有的甚至整片社區大樓全部倒塌?又為何較早年的建物不倒塌,反而新建的大樓紛紛倒塌?這些有違常理的情況,恐非部分建築界人士三言兩語,就能交代過去。
如今已有部分受災戶向檢方申告建築主管機關官員、建商及建築師,要求追究刑責;而檢方亦早在災變發生之初,即展開蒐證,並已聲請法院羈押部分相關人員,或下令限制彼等出境。我們希望司法機關儘速徹底查明真相,以釋群疑。除了必要的追究刑事責任的措施之外,政府更應儘可能協助受災戶調查這些應負責任人員的財產狀況,嚴防脫產,以利後續的民事求償行動。最近「概括承受」之議甚囂塵上,但仍應以向違法的建商求償為第一優先。
其實,類此措施只不過是還給受災戶一個公道,屬治標範圍的工作;更值得關心的是「空沙拉油桶填塞樑柱」的現象,所暴露出來的工作紀律和專業倫理淪喪的問題。這個問題不能有效解決,卻奢談什麼國家社會的建設,不啻浮砂建塔。
高樓建築的防震防火設計必須特別重視,這是基本常識,也是法律規定的內容。如何落實法律的規定,政府固然有責任;但民間建造的大樓不計其數,政府規模再龐大,也不可能負擔起如此巨大的工作,因而必須依賴民間的力量,亦即領有專業證照人士的監督和執行。事實上,建築法所規劃的建築品管體系,就是採取「民間專技人士第一線,政府抽驗第二線」的方式;換言之,建築安全的第一線工作,是有賴建築師、工程師、營造商共同完成的。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建築物的設計人和監造人為建築師,且以依法登記開業的建築師為限。建築物的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建築師必須交由依法登記開業的專業工業技師負責,且建築師與其負連帶責任」。第十五條規定:「營造業(即承造人)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施工責任」。這些規定已經清楚指明,建築師、工程師和營造商在建築工程中的重要角色和責任攸歸。
在施工管理階段,亦即發生「空沙拉油桶填塞樑柱」之類各式各樣偷工減料,以致影響建物結構安全的關鍵施工期內,建築法第五十六條亦明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主管機關指定承造人(建商)會同監造人(建築師)申報後,方可繼續施工。主管機關得隨時勘驗」。法律規定承造的建商在工程每一階段,都要取得建築師的簽認,證明合乎結構設計的施工要求,方可進一步施工。政府則為抽查,發現問題,可以要求改善。也就是說,在此環節上的每一道關卡,尤其是負監工責任的建築師未能發揮作用,才會發生這種以空沙拉油桶、保麗龍、報紙填塞樑柱的世界奇觀。
從上述的法律規定可以明瞭,有些建商毫無工作紀律,為了多賺錢,偷工減料到了罔顧他人性命的地步,不按設計施工,固然是工程品質低劣的原因;但更關鍵的是建築師專業倫理的淪喪,使得工程監督流於形式,建物品質失控。這次震災震垮的大樓,形式上都合乎法律規定,皆有建築師的簽認,但實際上完全不是那回事。這些大樓的建築師極可能根本未按工程進度,到場監督,而只是閉著眼睛胡亂簽認。許多民眾在災後表示,曾看到建商在夜間載運大批空沙拉油桶到工地,當時不知其所以然,如今已明白這些沙拉油桶的用途;而若建築師當時即已知悉建商的胡作非為,卻仍草率簽認,甚或收受好處而放水,就更不可原諒。法律規定建築師的專業資格,國家證照制度賦予建築師的公信力,本即是讓建築品質有一定的水準,消費者在合格建築師簽證下,可以放心購買住宅。然而,建築師的專業倫理淪喪,甚或與建商勾結,使受災戶承受生命損失之外,一生的心血積蓄也付諸東流,從而嚴重損及民眾購屋的信心,導致社會不安。由此可見,若謂工作紀律和專業倫理的淪喪,有動搖國本的深遠影響,實非危言聳聽。
我們認為,災後須重建的不僅是「硬體」部分,包括政府應變能力以及相關業界工作紀律和專業倫理的「軟體」方面,亦應為重建的重點。短期而言,一定要從嚴從速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以儆效尤;長期則須由政府和業界團體合作,建立自律和他律的機制,以保持建築界的工作紀律和專業倫理。
【1999/10/02/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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