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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竹只要你有錢20坪也可以變30坪


違建即報即拆 可連續處罰到拆除為止


違章建築未來有法可管。內政部部務會報(16)日通過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修正草案和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擅自建造面積不同罰鍰將不同違建人,可連續處罰到拆除為止。符合公平正義,公部門也可委外拆除。

內政部官員強調,建築法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修正都是為了遏止新的違章建築發生。對於新的違章建築,政府的現行作法是即報即拆,但政府人力有限,違章建築仍層出不窮。



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 得委託民間辦理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可以委託民間來做,這大大地擴大拆除違章的能力。

基於政府查報和拆除人力不足,內政部修改辦法。首先,在處理違建方面,修正「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明定違章建築之查報及拆除工作得委託辦理。

政府可以委託民間來做,這大大地擴大拆除違章的能力。其次,列出處理既存違建的優先順序,增訂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凡是影響公共安全者,列為優先拆除對象,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要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

違章面積大小 罰鍰金額不同

對於擅自建造者、擅自使用者及擅自拆除者,修正其處罰方式,並要求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現行對於擅自建造,係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然而擅自建造之樣態甚多,且不易進行現況測量、及執行違章拆除經費不敷執行,致違章建築處理不易。

為使違規行為人應自負責任,而非由公務機關編列預算進行拆除,本次「建築法」修正,對於擅自建造者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除明定「自行拆除」、「恢復原狀」之處理方式外,對於面積在750平方公尺以下者,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擅自建造面積超過750平方公尺部分,另加計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手續、未自行拆除或未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表示,建築法第25條已明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另外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第11條之1既存違章建築之處理方式,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以杜絕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

內政部表示,本辦法將在通過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將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盡速依新規定辦理,訂定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落實新違章建築及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拆除,以遏止民眾擅自搭蓋違建之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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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等法案三讀通過了.屆時新竹市政府的公務員還是怠忽職守,準備收包袱回家吃自己,

不想回家吃自己,那金山街那群玩違建的投資客,就準備上演大逃亡的戲碼,拭目以待中!!!

內政部表示,本辦法將在通過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將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盡速依新規定辦理,訂定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


劃分日期
就有得喬了~~~

若以通過日期為主,之前的不算
那些大違建戶,增建戶一樣蹺二郎腿收租金



davidsmoker wrote:
違建即報即拆 可連續...(恕刪)

mobile3803 wrote:
劃分日期
就有得喬了~~~

若以通過日期為主,之前的不算
那些大違建戶,增建戶一樣蹺二郎腿收租金


這裡的劃分,指的是對新違章和既存違章的區別,而不是法案修正前的違章就不是違章.


新違章的處份方式即報即拆,以往公務單位以人力不足為由,法案通過後則可委外由民間辦理,

至於拆除經費的來源,就看將來施行後細則的訂定,最好是由違章人由行政罰的方式繳納,

類似現在違規拖吊委外的方式.


至於既存的違章的處份方式,先勒令違章人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若違章人置之不理,則採行政罰鍰,

若公務單位積極任事,每日二十萬的罰鍰,罰到違章人自行拆除為止,金山街大逃亡的戲碼自會上演.


重點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務機關的心態,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這就有賴人民監督的力量.


windkiss62 wrote:
我覺得更悲哀的是一堆鄉民只會在01打嘴砲, 沒人上網去檢舉,
要不把這些對政府行政效率失望的鄉民集合起來, 聯名去檢舉,
你說會有幾個人附議

你才是嘴砲吧!
你是受理單位嗎?還是某周刊?
你怎麼知道沒人檢舉??
前面明明人家就檢舉了!!

帥氣毛毛 wrote:
你才是嘴砲吧!
你是受理單位嗎?還是某周刊?
你怎麼知道沒人檢舉??
前面明明人家就檢舉了!!...(恕刪)

你怎麼知道我就是在嘴砲,
對金山街或其它地方的違建, 只要不影響到我,
我向來是不爽在心裏, 偶而在01上面抱怨,
犯不著跟全家老小安全過意不去, 當什麼檢舉達人,
可是請教閣下呢?
你說"明明人家就檢舉了", 你有檢舉嗎?
你如果有檢舉, 我給你拍拍手, 跟你說聲對不起,
你如果沒有檢舉, 那你又有什麼資格指責我呢?
對於那些路見不平, 氣死閒人的檢舉達人, 小弟向你們致上最高的敬意,
另外嘴砲者, 請勿對號入座
一樓照片太經典了!
所以就從一樓追到這裡
主要是想看到底有沒有被拆掉
結論是...







居然沒有!!!
而且已經蓋好連洗衣機冷氣都有!
真是懷疑屋主到底是誰?!後台這麼硬!
windkiss62 wrote:
你怎麼知道我就是在嘴砲...(恕刪)

不用扯到在下有沒有檢舉...
搞清楚先後順序, 小弟在兄台發言前在本樓層可是一砲都沒發過..
我只是看不過去, 有些人阿..不幫忙也就罷了, 淨說些風涼話...

windkiss62 wrote:
一堆鄉民只會在01打嘴砲, 沒人上網去檢舉

不然你解釋一下這句話是什麼?
真的藥就要身體力行 直接帥眾去使用管理課

你只是電子郵件 當然跟你爛抗

davidsmoker wrote:
政府可以委託民間來做,這大大地擴大拆除違章的能力。其次,列出處理既存違建的優先順序,增訂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凡是影響公共安全者,列為優先拆除對象,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要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


不要太樂觀!委託民間來做也是由市政府發工單,$$收這麼多不會砸自己腳,還會把不送$$的列為優先拆除對象,限期拆除。
阿財會把臉書上提到的特定違建,視為隱形!就像打線上遊戲一樣,買到隱形斗篷就可以安全,市府還幫你護航!
真的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大大可以打給蘋果申訴或是新聞台讓他們爆出來
那個房子應該沒多久就會被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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