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即報即拆 可連續處罰到拆除為止
違章建築未來有法可管。內政部部務會報(16)日通過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修正草案和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擅自建造面積不同罰鍰將不同違建人,可連續處罰到拆除為止。符合公平正義,公部門也可委外拆除。
內政部官員強調,建築法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修正都是為了遏止新的違章建築發生。對於新的違章建築,政府的現行作法是即報即拆,但政府人力有限,違章建築仍層出不窮。
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 得委託民間辦理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可以委託民間來做,這大大地擴大拆除違章的能力。
基於政府查報和拆除人力不足,內政部修改辦法。首先,在處理違建方面,修正「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明定違章建築之查報及拆除工作得委託辦理。
政府可以委託民間來做,這大大地擴大拆除違章的能力。其次,列出處理既存違建的優先順序,增訂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凡是影響公共安全者,列為優先拆除對象,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要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
違章面積大小 罰鍰金額不同
對於擅自建造者、擅自使用者及擅自拆除者,修正其處罰方式,並要求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現行對於擅自建造,係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然而擅自建造之樣態甚多,且不易進行現況測量、及執行違章拆除經費不敷執行,致違章建築處理不易。
為使違規行為人應自負責任,而非由公務機關編列預算進行拆除,本次「建築法」修正,對於擅自建造者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除明定「自行拆除」、「恢復原狀」之處理方式外,對於面積在750平方公尺以下者,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擅自建造面積超過750平方公尺部分,另加計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手續、未自行拆除或未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表示,建築法第25條已明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另外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第11條之1既存違章建築之處理方式,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以杜絕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
內政部表示,本辦法將在通過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將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盡速依新規定辦理,訂定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落實新違章建築及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拆除,以遏止民眾擅自搭蓋違建之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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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等法案三讀通過了.屆時新竹市政府的公務員還是怠忽職守,準備收包袱回家吃自己,
不想回家吃自己,那金山街那群玩違建的投資客,就準備上演大逃亡的戲碼,拭目以待中!!!
mobile3803 wrote:
劃分日期
就有得喬了~~~
若以通過日期為主,之前的不算
那些大違建戶,增建戶一樣蹺二郎腿收租金
這裡的劃分,指的是對新違章和既存違章的區別,而不是法案修正前的違章就不是違章.
新違章的處份方式即報即拆,以往公務單位以人力不足為由,法案通過後則可委外由民間辦理,
至於拆除經費的來源,就看將來施行後細則的訂定,最好是由違章人由行政罰的方式繳納,
類似現在違規拖吊委外的方式.
至於既存的違章的處份方式,先勒令違章人自行拆除或恢復原狀,若違章人置之不理,則採行政罰鍰,
若公務單位積極任事,每日二十萬的罰鍰,罰到違章人自行拆除為止,金山街大逃亡的戲碼自會上演.
重點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務機關的心態,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這就有賴人民監督的力量.
windkiss62 wrote:
我覺得更悲哀的是一堆鄉民只會在01打嘴砲, 沒人上網去檢舉,
要不把這些對政府行政效率失望的鄉民集合起來, 聯名去檢舉,
你說會有幾個人附議
你才是嘴砲吧!
你是受理單位嗎?還是某周刊?
你怎麼知道沒人檢舉??
前面明明人家就檢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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