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機車也有停奬,長知識了不過自己社區都不夠停了不過我也要說一戶一機車位法規太無腦了明知大多數家庭都2台以上,應至少1:1.5以上才合理sunyearhuang wrote:機車一樣有獎停機車位(恕刪)
肥八拉 wrote:其實這個應該也是很多住戶希望的,但目前管委會還沒成立,暫時沒辦法處理這件事 停車位是不是可以停放機車或怎麼停,不是管委會說了算。汽車位屬專用,專用權人在不違法範圍內自由使用。內政部72年4月1日台內營字第143377號函釋認為: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擱置不用,或以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反法令,故住戶如於停車空間置放機車、腳踏車,應為法之所許。若要限制不能停放機車或停放方式只能依公寓大厦管理辦法訂定約束條例在規約中,管委會才能依規約管理。第 5 條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第 6 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注意到,不是規約怎麼規定,專有或專用人就得遵守,還是得看其規約限制是否在共同利益和私人權益之間比例原則是否洽當。真正上法院,輸贏還是case by case。
mobile3803 wrote:不過我也要說一戶一機車位法規太無腦了 法定汽機車停車位是最低要求,不是滿足實際需求,建商可以依需求增設。但機車位通常不賣錢,除非地下室格局產生很多畸零角落,也就少有建商會去增設。畸零空間增設機車位這狀況是有的,我就住過社區地下停車場到處都有畸零空間可以停放機車,機車位多出需求,但汽車位只有戶數的1/2。
所以最低要求太低了,1:1不知是民國幾年規定的應至少1:1.5以上,少些汽車格就可以作到了,又不是作不到只是建些少賺點而已不然汽車格變出來的機車格,也可以充許拿出來賣,建商沒損失sunyearhuang wrote:法規規定的是最低要求(恕刪)
mobile3803 wrote:現在很多建案,汽車位都比機車位比例多很多一般家庭大都一台汽車,但機車大都2台以上 我家三台汽車業代慫恿再買一台,我說是有需求,幫我解決停車問題就買這不只是我家個案,我們社區有兩台車或以上的多的是。應該這麼說,小坪數少房建案,機車位需求較高;大坪數則會相反。把汽車位減少增加機車位,建商不會少賺。因為汽車位是以'位'計價,機車位是併入公設以坪計價。(汽車位至少7.5坪,換算一坪單價才十幾萬,比公設便宜多了!)但是建商為什麼不這樣做?因為會拉高公設比,消費者又不是啊呆...另一個原因,機車位不夠,外溢到外面還容易找到車位,汽車困難多了。親朋好友來訪大都會問有沒車位停,沒車位給停真的不好意思...但有人騎車來訪,我請他們停到地下室機車位,十個九個不要騎進地下室,都說外面停就好了,幹嘛麻煩上下坡進出地下室?所以,以我們社區來說,一天到都有人在向鄰居借車位暫停,卻幾乎沒有人在借機車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