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aactzeng01 wrote:地震的話,大樓應該會先倒吧!據我所知,很多違建套房都是以較高建築規格蓋的...(恕刪) 沒有對應的高樓地基 跟 主樑有甚麼高建築規格可以讓建築物不倒 請說明一下吧~完全是講空話....
2014年一月底,許市府動手拆除了金山七街59號違建部分的地板。同時,市府也宣布在後續的兩三個月內會拆除同在金山街區內另外八棟正在施工的違建,金山街99號就是這八間之一。在被拆除了違建部分的樓地板後,99號和同在七街的55號和59號一樣,安靜地披著藍綠相間的工程防護網和鷹架站在路旁。但到了2015年四,五月間,有民眾發現99號的工地又開始施工。經向市府檢舉,向議員陳情,議員公開質詢等管道多頭並進下,市府在2015年7月3日發布的新聞稿宣布將金山七街99號因拆除後擅自重建明確,移送法辦。經此嚴厲的處置,幾個月後,金山七街99號拆除違建的梁柱圍牆,揭下工程圍籬,以清新的面貌重現。恢復了原來合法的五層樓加一屋突。由這個例子可看出,違建不是不能處裡的,就看市府有沒有決心執行公權力罷了!來看看這三棟同在金山七街,同時期先後被市府拆除的建築,真是同命不同運啊!對於民眾的檢舉。市府還真敢跳針式地回覆"已拆除至無法居住"。建築法第二十五條 "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難道這些最近添加油漆塗裝,磁磚,鋁窗等的設備都是在違建被執行拆除後又再向市府申請許可的?以59號為例,樓地板被拆空,"已拆除至無法居住"曾經是事實,但已是過去式。現況是原被拆空的地板又裝設好一根根的鋼樑,市府還能說"經派員現場勘查其樓版尚無重建之情事"如果不是正在進行地板的重建,那這些鋼樑是用來曬衣服的嗎?七街99號之所以將違建拆除,是因為被市府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移送法辦,違法者不得不低頭。法條俱在,站在執法第一線的地方政府放著不用,那能怪誰?
T.Star4G wrote:你是不是講反了?要...(恕刪) 確實說的不夠嚴謹,已修正。因921時,地方上倒的都是高樓,沒有連棟透天,根據經驗推論。不過很多園區二期、三期違建套房在蓋時,就採用能蓋到五樓或六樓或七樓的規格在蓋;這我並沒有亂說,若你業主,我想你也會這樣做吧!畢竟已經要花錢長期投資套房了,誰會蓋一個用不久又可能壓死人的房子呢?其實我想表達的是,若只打安全性,只能拆除少數違建;但我希望是可以全面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