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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埔一二期重劃區商場情報及討論

HK_Sung wrote:
司法院釋字第774號解釋中,大法官針對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行政救濟,亦一再重申:人民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與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文字一致,益徵所謂利益受損害者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不應包含「事實上利益」受損害。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規定,原告限「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損害者,始具訴訟權能,並不包括「事實上利益」受損害之情形。

我在說國賠法,你扯行政訴訟法?這兩者有同法嗎?
雖然因為國賠常是肇因公務員行政疏失,所以常在行政訴訟時附帶提出,但其依據法律不同,別搞錯。
空橋2樓店面承購戶,因空橋不蓋而招玫的損失,也不是事實上利益受損害者。
2樓店面承購戶,己經付出預期空橋所形成商圈店面的對等價值,不是反射利益。
政府突然取消空橋計劃,承購戶損失的付出去的錢,不是反射利益。
另外,目前市府所謂的己以地下道,比較像是放話式的文宣,根本沒有依都計修改的程序。
我看是選舉到了的政治口水吧!






Cefilos

只能說不期不待,不受傷害

2022-04-30 1:33
Ace.H wrote:
我在說國賠法,你扯行(恕刪)


國家賠償訴訟的管轄法院屬於雙軌制,一是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之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二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依照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你看不懂法,我也不怪你,也幫你畫線加重點,可以請你懂法律條文的朋友看看。

大法官解釋文援引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沒有問題,我只是幫你貼出來而已,怕你不懂。

另外看看當初都市計畫中有關空橋之設定,是列在附件二開發獎勵要點。其中「指定留設立體連通之空橋或地下道及其銜接公共空間設施」給予建商相對應獎勵樓地板面積。因此建商為取得獎勵樓地板面積而設立體連通之空間設施是為了取得獎勵,而市政府也依相關規定辦理給予獎勵,完全依法行事,沒有違法。都市計畫中完全沒有「白紙黑字」提到市政府會依法給予協助架設空橋連通各商業空間。

所以別說市府沒違法,就算違反都市計畫中之承諾,建商也取得對價之獎勵,根本沒有國賠之可能。就算有國賠之可能,也不會因「事實上利益」受損害之情形而成案。

買店面的人,合約簽訂是建商,建商當初幫市政府給你的承諾,你應該告的是建商。
HK_Sung wrote: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民事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二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依照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就如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樣。刑事法和民事法是不同法!
這我己經跟你解釋了!你還要拗就隨你了!

HK_Sung wrote:市政府也依相關規定辦理給予獎勵,完全依法行事,沒有違法。都市計畫中完全沒有「白紙黑字」提到市政府會依法給予協助架設空橋連通各商業空間。

我懶得找給你了,有興趣自己去找。
Ace.H wrote:
就如同刑事附帶民事賠(恕刪)


你Google一下就能知道,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如果要走法院訴訟,只能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我還真找不到哪一份都市計畫法中有「白紙黑字」提到市政府會依法給予架設空橋連通各商業空間的文字。
HK_Sung

政治手段解決本來就可能,但法律上,我認為機會非常小

2022-04-30 11:20
weireh

對對,勝訴希望固然不大,但提告上新聞,凸顯市政府的言而無信,讓建商白蓋空橋空間,民眾被欺騙到此買房,就足夠創造政治動能,讓在野黨磨刀霍霍。

2022-04-30 17:32
classic guitar wrote:
信義區的空橋 是多家(恕刪)


市府就是不蓋你能怎樣?
拿全新竹人的錢,幫慈雲路兩邊的住戶蓋空橋?就為了滿住你們的喜好?
想得美
yfjeng

慈雲路兩旁住戶一年的房屋稅就超過5千萬的空橋造價了! 空橋所在關埔區是新竹的繳稅大戶搖錢樹. 慈雲路兩旁的埔頂里, 龍山里都在全國前10大高收入區里. 且區民數量多達2萬多人. 是新竹人口最多里之二.

2022-04-30 1:17
HK_Sung wrote:
你Google一下就能知道,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如果要走法院訴訟,只能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我跟你講國家賠償法和行政法不同,有跟你說不能在行政訴訟時不能合併嗎?

HK_Sung wrote:我還真找不到哪一份都市計畫法中有「白紙黑字」提到市政府會依法給予架設空橋連通各商業空間的文字。

這表示你對光埔發展並不怎麼了解,就不要指指點點了。
唉,算我鷄婆好了,看光埔計劃的細部計劃書(是市政府自己擬訂的,不是民間寫的計劃書)。

Ace.H wrote:
我跟你講國家賠償法和(恕刪)


我跟你也說不清,我等著看你如何行使國家賠償吧!

「原則上」表示出於這個那個原因,是可以找個藉口,尋個理由,偏向一點,違背一下。就算沒做到也沒違法。

留個伏筆在這,難怪市府有這個底氣更改,100%告不成。

我也希望你能告成,我對市府也非常不滿,只是對這平台一些八股道理,在法律上完全無用,也感到同情。
HK_Sung

「原則上」表示市府保留修正之可能,如果修正成案,看不出有何違背。市府將函請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為了社區住戶隱私、居住安寧及管理費用,首先觀察的就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結果。

2022-04-30 11:31
Ace.H

沒例外就是原則處理,所謂的例外就是市府和建商協商,以容積獎勵方式由建商連接跨接空橋。例外沒有發生,當然由市府編列預算興建。

2022-04-30 15:08
HK_Sung wrote:
我跟你也說不清,我等...(恕刪)


其實不止店面戶,連一般住戶大多
也不希望此區原本的規劃,最後變成一堆爛攤子,例如沒用的橋墩、沒有發展的空店面,人煙稀少,那是一個惡夢

不如您也加入另一篇的慈雲空橋支持群組,真要申請國賠,人多勢眾,告x他
Ace.H wrote:
任何都計或改變,都要公告和跟被影響權利人協商補償,你不知道嗎?

我不是在幫誰說話,只是覺得國賠真的可行嗎?
畢竟都市計畫都有公告,但很多都是N年未實施,也有變更的,就算經費核定下來,也有沒做的
這些都可以國賠?還記的R1道路嗎?中央經費都核定了(幾十億),最後也是"暫緩"(應該就是停建吧)
這有啥補償嗎?有國賠嗎?(那時應該還有不少人叫好吧,幹嘛在香山花幾十億建R1道路,沒有效益)
ps:可以找些法律諮詢,畢竟要空橋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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