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_Sung wrote:
司法院釋字第774號解釋中,大法官針對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行政救濟,亦一再重申:人民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與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文字一致,益徵所謂利益受損害者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不應包含「事實上利益」受損害。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規定,原告限「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損害者,始具訴訟權能,並不包括「事實上利益」受損害之情形。
我在說國賠法,你扯行政訴訟法?這兩者有同法嗎?
雖然因為國賠常是肇因公務員行政疏失,所以常在行政訴訟時附帶提出,但其依據法律不同,別搞錯。
空橋2樓店面承購戶,因空橋不蓋而招玫的損失,也不是事實上利益受損害者。
2樓店面承購戶,己經付出預期空橋所形成商圈店面的對等價值,不是反射利益。
政府突然取消空橋計劃,承購戶損失的付出去的錢,不是反射利益。
另外,目前市府所謂的己以地下道,比較像是放話式的文宣,根本沒有依都計修改的程序。
我看是選舉到了的政治口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