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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埔一二期重劃區商場情報及討論

classic guitar wrote:
地下道比空橋好阿
又可遮風擋雨,

光埔的空橋可遮雨也可擋部份的風。
地下道只是讓你過馬路時遮風擋雨,空橋是整個商業區路廊!

classic guitar wrote:慈雲路 又不寬大,
空橋有壓迫感
現在台灣各地都再拆空橋,
地下道多弄幾條,反而可成商業街

又一個把空橋當行人陸橋的了!
信義區的空橋有拆嗎?
行人陸橋只是給行人過馬路之用,當然地下優於陸橋。
但空橋是連接立體商場的走廊,不是行人陸橋。兩者功能完全不一樣。只是空橋功能有含蓋陸橋功能而己。
真有壓迫感。現空橋走廊90%以上都己做好了,難道要拆掉?
買2樓店家屋主的損失誰來賠?

classic guitar wrote:下道多弄幾條,反而可成商業街

有沒搞錯?光埔大樓林立,且都蓋好了,地下街的店鋪是要把大樓地下室打掉嗎?
地下街的形成是要在重劃時就規劃好,大樓在蓋時就把下一層甚至二層做為地下商場並連接地下道的。本是規劃2樓商場並以空橋連通,房子也都蓋好了。現在喊地下街? 大樓全打掉重練?是在說笑嗎?
Elmo727

這群組被一些竹北投客&房仲亂入,一直吹捧竹北沒好好討論空橋話題...

2022-04-29 13:44
classic guitar wrote:
地下道比空橋好阿又可(恕刪)


信義區的空橋 是多家百貨,及廣大腹地,及人口 的綜合結果,
慈雲路,加上新竹是工業城,
怎看都不像能有信義區那種規模,
很都住戶也不喜歡有個橋連到樓下了,或門口。

就是因為蓋空橋沒意義,所以喊了10年沒動靜,只是喔而房市好的時候拿來喊喊。如果有必要性,一開始就會蓋,不用等10年,還一直等。市府 只是先滿足選民接小孩的問題,之後也不會再有其他動作,但選地下道,空橋就更遙遙無期
livxering

你完全搞錯先後順序耶,就是有必要性所以所有的建商都配合政府都市計畫把橋墩都接上,市府還因此卡了不少建案的使照,等到所有建商都蓋好,你現在幫市府護航說沒必要性?你是要市府沒橋墩也要蓋才有必要性嗎?

2022-04-29 20:48
Little Tako

推測應是關長區住戶,所以無關緊要吧

2022-04-29 23:49
地下道是要讓流浪漢睡覺休息的地方嗎?~

classic guitar wrote:
信義區的空橋 是多家(恕刪)
classic guitar wrote:
就是因為蓋空橋沒意義,所以喊了10年沒動靜,只是喔而房市好的時候拿來喊喊。如果有必要性,一開始就會蓋,不用等10年,還一直等。市府 只是先滿足選民接小孩的問題,之後也不會再有其他動作,但選地下道,空橋就更遙遙無期

不知在說啥?9x%都蓋好了,市府不動就叫沒動靜?
一開始就會蓋?兩邊建案沒先蓋起來,一開始怎麼蓋?
不蓋也可以啦,先準備國賠2樓店面買家損失的預算,有錢再來談不蓋。
Ace.H wrote:
不蓋也可以啦,先準備國賠2樓店面買家損失的預算,有錢再來談不蓋。

所以都市計畫一改變,就可以申請國賠?
tinerc wrote:
所以都市計畫一改變,就可以申請國賠?

造成別人無端的損失,責任方要負責,不是嗎?
任何都計或改變,都要公告和跟被影響權利人協商補償,你不知道嗎?
光埔計劃: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
變更好多次了,那一次不是經過冗長程序和利害關係人協商才能定案的?
現在市長,或某部門出一張嘴就可以改變,還是己經近乎完成的計劃(人民該做的該花的錢都下去了,只剩市府不動如山),市府可以說癈就癈?
要建商蓋空橋,2樓商業用,政府會把建商蓋好的空橋連接起來,是不是白紙黑字?
然後買了2樓店面的人不就因為政府白紙黑字有空橋連接才買的嗎?

看看國賠法,這件事若成真,有那裡不符賠償責任嗎?

有點搞糊塗了。看起來是中央本來就沒有相關的補助項目,所以市府應該是要想辦法編列預算而不是一直拿這個當理由。
難怪忽然橫空出世個地下通道出來。
Ace.H wrote:
造成別人無端的損失,(恕刪)


司法院釋字第774號解釋中,大法官針對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行政救濟,亦一再重申:人民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與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文字一致,益徵所謂利益受損害者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不應包含「事實上利益」受損害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規定,原告限「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損害者,始具訴訟權能,並不包括「事實上利益」受損害之情形

所謂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係指權利主體所感受的各式各樣主觀利益中以法規範之力量,來加以保障或提供實現手段(權利)的特定範圍利益;而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之結果致其現已存在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影響者而言,若僅具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屬之

權利係指人民之主觀公權利而言,即泛指個人在國家法律秩序中之法的地位,包括憲法或法律上所保護之利益。非經濟上之「事實上利益」受損害之情形

「法律上利益」是未經法律明文規定,而經由法規之解釋所得出者,在具體情況是否存在,常有判斷上的困難。


以上,希望你認為的「因都市計畫變更的國賠案」有希望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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