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維繫社區居民的生活品質,
只要是會造成社區居民生活不便的因素皆應被提出討論,
除非你的標準僅僅只是"朕不給的你不能要",
不然要定義一個規範本來就應該就其合理性與適用性做出評估。
所以,到底什麼樣的生命甚或是什麼特質的人才能進入社區?
禁止造成社區環境吵鬧及骯髒者?
非人類生物皆不可以入內?
非典型人型生物都不可以入內?
為什麼要用這樣的方式禁止?
提個類似的社區活動討論,
像社會住宅住戶提出不可以出租或是要租屋戶走小門不可走大門,
就是同一種心態,
不先觀察租屋戶素質如何,
直接覺得承租戶都是二等國民,不該與之並列,
這樣不經過理性思考的言論實在有失公允。
如果連為什麼要做什麼做的普適性原則都證明不了,
那就不用定什麼公約了,
只要象過去七鄉八里的鄉民一樣,
腦袋放空,碰到不爽的事情就抓人去祭河神就好。
現在社會各種法律與規約的可貴精神本來不就是以理性與富有邏輯思考的態度去訂定人與人之間相處的規範?
如果只用"我覺得很不爽,所以你們都不能做"來做事,
那本來就與現代社會的精神相違背。
huhupig wrote:
又拿狗來跟小孩比....(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