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交屋時要付的代收款細項是蠻多的,但那是"代收",所以交屋建商會把收據給你"不是建商的收據"是各項收費的各行號收據,所以此款項並非在"購屋款"裡,應該大部分都是這樣的,那如果你買的是"新成屋"那麼有些建商會先把那些沒賣出去的戶別繳掉,然後再加諸"房屋售價內",所以你就感覺沒有付這筆款,但事實上,除了買二手房子以外其他只要是跟建商買的,都一定有這筆,只是建商怎麼跟你講,那就不一定了,但數字上,你怎麼聽,他都"一定"還會在你所付出的價款裡,因為那並非"建商"所負責的範圍,所以自然而然的建商都會認為"這筆款跟我無關為何我要支出",結論就是,就算要降價求售,這筆款,還是會在"總價"裡面
而且,瓦斯管跟外電管,真的是夭壽貴,不如跟台電和天然氣公司抗議降價是否比較有效?
一張A士可以壓死很多人
【潘姿羽、王筱君、王鈞生╱綜合報導】內政部5月函釋預售屋外水電費支付爭議,行政院消保處昨回應,外水電費確定由建商支付,若民眾5月2日前簽約,且契約未載明由誰支付,事後被追討,將由消保官代為協調或循訴訟爭取權益。
契約載明這是建商應盡的義務,因此費用已包含在房價內,不能再向民眾收取。」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祕書陳星宏表示,「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寫到,賣方須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有天然瓦斯地區則應達成瓦斯配管的可接通狀態,內政部5月發函只是重申契約意義。
不過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秀指出,若契約訂有磋商條款,載明由消費者負擔,雙方合意則以契約為主。也就是說,在5月2日前簽約購屋的民眾,只要契約載明由買方負責外水電費,就須負擔這筆費用。記者進一步詢問,若契約未載明誰負擔,建商卻要求繳交外水電費,該如何因應?王靚秀表示,已和行政院消保處研議處理方式,會尋求對消費者最有利的解釋。
台中市政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指,建商將外水電費用轉嫁消費者,往往最後才告知或追加,以致引起爭議,本周與建築公會取得共識後,下周將找消保團體開會,也會依照個案處理。
台中市建築開發公會理事長魏嘉銘表示,爭議的2011∼2014年間將照合約進行,外水電費應與合約內容相符,若不符,將採多退少不補,也會宣導聲稱代收、代付的建商,須拿出收據證明,往後則依內政部解釋訂定合約。
陳星宏表示,若民眾遇爭議,可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或向地方政府消保官尋求協助。淡江大學產經系副教授莊孟翰批評,政府無能才讓這種事情發生,應協助民眾集體訴訟,「不然設公平會、消保會要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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