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 (六)證人證詞部分:
2.(3)
由系爭預售屋建案開發許可暨都市設計審議計劃書之
審查意見所示,有幾位審查委員即針對系爭預售屋建
案之建築立面與高科技複合商業辦公大樓建築物意象
不符,及複合商業辦公室大樓為何每單位均有兩間浴
廁提出質疑,可知被告理銘公司自始即蓄意誤導一般
消費者"
部分覺得很感嘆,既然「都市設計審議計劃書」在審查時就有審查委員發現昌益是要將一品大觀當住宅賣
為何最後還是沒做好把關的動作呢?
對於原告而且,走法律過程曠日費時,目前除了拿回已付款項+25%懲罰外,法律費用十分之九要自行負擔
(若我裁判書掃過去沒看錯的話)
那說真的也沒什麼划算的,打官司累的半天也不過是約拿回自己的錢罷了 (假設請律師費用不低之下)
而對於已裝璜入住的人而言,或許其中是有住戶是若一開始知情就不會選擇該建案
所以一開始新竹市政府沒有做好把關,最後承擔的還不是小老百性
對於這種明眼一開始就可以看出有問題的建案,難到不能在審案時就把它擋掉嗎?
弄得銷費者在新竹買房子還要上網查分區圖,研究地目、研究都市規劃條文
真是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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