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版大的PO文說不定對屋主是個幫助邏輯如下根據國賠法精神"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所以新竹市政府的不作為,就是過失.當那天發生狀況時.損失是可以要求國賠的,因為版大貼的都這麼明確,公務員都可以打混,所以....我認為國賠應該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