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pect1988 wrote:
主題 : 黑心房仲 惡質賣家 愚蠢百姓 無情法官
2019年4月,在我31歲那年,決定買房子了
在591網上認識了一位永*房屋的詹*禾房仲
我告知我的需求:要1樓,但不用是靠路的店面,要有社區子母車,要有車位!預算1000萬以下
房仲是個可愛的女生,他推薦了我一間屋齡23年左右的房子
標榜門口雙車位,低公設,管理費1650/月,39坪左右
第一眼看到這房子我很驚訝,門口由兩面圍牆圈起,最外面為一個白鐵拉門鎖著,門口就是雙車位
算是不小的空間,詢問過幾次,詹*禾表示一樓門口使用權歸一樓住戶使用,屋主已使用了20多年了,沒問題的!
因為很符合我的需求,我的工作常常需要搬運貨物上車下車,包裹幾十公斤到幾百公斤都有
很快我們便簽約了
簽約時詹*禾特別過來拿著鉛筆把買賣契約書的 "無車位" 圈起來說:因為老舊房子門口使用權沒有加到產權哩,所以這裡無法在上面,但不用擔心~是有使用權的!我相信了,以825萬成交了,雖然中間遇到銀行告知我,是不是買貴,因為銀行表示門口空地無法計價,我也表示沒事的,那是我圍牆內的空地,屋主也已使用20年了,我竟如此相信了房仲的話
由於房屋內部的窗戶有破損狀況,一過戶我便開始裝修,裝修一周左右,管理委員會突然告知要拆除我房的圍牆,在一次與主委相約,詢問他圍牆的事,我老公與主委吵了起來
最後主委表示:那我會再跟社區開會,因為這個社區機車停車格不夠~早已規劃此地要當公共停車場!你本來就不能使用那空地!你那前屋主是非法占地!房仲講話是話術!那是你們買賣糾紛的事!
?!?!
此時房仲在我身邊跟我悄聲說:這才不是買賣糾紛,這是管委會的問題!!
約莫一周左右我進去看房子(尚未裝修完成)發現圍牆不見,我門口的白鐵拉門也被棄置在我的外牆,兩面圍牆消失,我告知了房仲,房仲:怎麼會,上次不是說要開會,怎麼沒開會就拆!!
又過了約兩周,我入住了,結果約一周左右,突然有人把車停在我門口,一停停了1.5天,我想說怎麼回事
此時跑出一個大嬸(管委會的人員),這是大樓公設你怎麼可以每天停一停好幾個小時,這期間為了車位鬧得很驚慌,這位大嬸還動手推了我的員工
期間管委會種種,房仲總是告訴我她會告訴前屋主,諮詢*慶房屋的法務......告訴我管委會太離譜太扯...
叫我要對管委會提出"法律行動"
於是我請了律師對管委會提出告訴了
這位法官一直問你說你有使用權,請提出證明,權狀給我(我就是沒有.......才會鬧成這樣啊)
前屋主有來當證人,告訴法官一直是他使用
法官問:你把門口車位賣給原告
前屋主:沒有
法官:??甚麼意思 你說他可以停車
前屋主:我就是現況交屋,我當時一直在使用車位,我當初房屋使用狀態如此!
在此訴訟,我敗訴了
這個法官認為這是我與前屋主的糾紛,管委會無責
第二個訴訟 我對前屋主與房仲提出
房仲詹*禾第一庭便說:我不知到為什麼後來沒有車位!我也覺得很奇怪!
但法官-彭*苑認為是我的過失
法官問:你為什麼買房子前沒去跟管委會確認門口車位是否為一樓使用(因為她有圍牆他都鑰匙鎖著我怎麼會有此懷疑),法官說:你沒有得到分管契約你就是要承擔此風險,可能沒車位的風險(那是因為房仲跟我說老房子這樣很正常)法官說:法律看的只有這樣,你不能說你不知道沒分管契約會有此風險,就說房仲及前屋主有過失。
前屋主今天開庭竟說:買方本來就知道"沒車位""沒分管",她來告我我也是很無辜!!
我太吃驚!我根本不知道!!如果不是管委會不給我使用以及強拆圍牆(在第一個訴訟管委會提出早於2013年便已決議我門口車位為公共車位)如果不是與管委會的訴訟,我根本不知道我買的房子是沒有車位的
法官對於房仲提出仲介費全退165000以及前屋主50000,覺得房仲以及前屋主非常有誠意
今天一直暗示我叫我適可而止,接受和解
我很蠢
明明自始至終我就被騙了,還要被說早就知道沒車位,是想貪圖車位故意買此房
我到底怎麼可能故意買一個有此糾紛的房子
我工作忙得要死
卻要一天到晚害怕有人來敲門鬧事
我的員工都是女生
當初發生一些事還有警察告訴我:你們都是女生,要注意安全,現在人很壞
警察有留下名片,告訴我他們就在附近有事可以打電話
這房子買了至今快兩年了,老實說我從不敢久留.......因為管委會後來要求我停車一天只能停3小時
買了這房子我不知道流多少眼淚
我平時並不住新竹,甚至長年在國外
這房子我買來大多也都只有員工在
員工受欺侮時我真的很難過
覺得人心好惡
今天洗澡忍不住大哭,我當然知道哭沒辦法改變什麼
兩個孩子一個6歲一個3歲
3歲的兒子一直安慰我不要哭,為什麼哭,我陪你
看著孩子這麼美好,一想到社會上人心如此,忍不住讓我眼淚一直掉
我的律師今天開完庭他很傻眼,律師:這個法官對於房仲刊登xxxxx雙車位,以及前面line對話紀錄中皆由提到車位的事完全不提,他今天是想判我們敗訴的意思,但他這樣判,以後房仲廣告想刊車位就刊車位!?房仲本有義務呈現給買房屋況事實,怎麼會屋況事實與否要讓買方承受?!
思緒太亂...
文章太長
只希望不要再有人遇到這樣的事
請不要聽信房仲的話
1. 永*房屋? 詹*禾? 正名很難嗎?
2. 凡事講求證據,沒有白紙黑字的買賣契約/權狀,一切都是浮雲
3. 無能的律師
4. 無辜的法官
ecpect1988 wrote:
2019年4月,在我31...(恕刪)
看了個大概,雖然不清楚事實如何,但如果妳所言為真,對屋主、仲介上訴應該是有機會的。管委會部份如果要主張「默示分管協議」,則必須有更多舉證,例如當初建商賣的時候買賣契約等等...。
其實民事訴訟原告舉證責任大,輸未必是法官認同對方,所以您別難過,那不代表正義站在他那邊。另一方面,如果有犯罪嫌疑,也可以跟律師討論是否提起刑事告訴,雖然也未必會起訴,但過程中可能獲得對民案有利的證據。
仲介也許未必想騙妳,但如果妳說的是真的,客觀看起來訓練非常不足,而話術配上買賣契約特別註記沒有車位,什麼問題就不好說了。
現在要妳慎選仲介有點馬後炮,但學到也就好了,下次買房前,花點小錢諮詢一下律師,肯定可以幫妳省掉很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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