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e.H wrote:
存證信函只是單方主張的存證,不是沒反駁就是默認。更沒有發存證信函以前才可以有不同的主張
那就不是被迫。
我們老家有一些房子出租,沒打契約(幾十年前都是嘴吧講一講就租了)。後來有房客不付租金,趕都趕不走,上法院都沒用。判決認定房客確實積欠租金,但房客有權續租(無期限租賃約定,只能雙方同意終止)。 所以房子出租,契約一定一定要寫得清清楚,積欠房租,租約到期...無條件遷離還屋。
東西用久了,就會產生某些權利出來,法律很有意思,看起來不合理,但就是這樣。明明是私有地,不吭聲被當路走久了就變成既成道路;公家的建物被佔住,久了要人家走還得付一筆遷家費。
詳細細節你可能不太了解
存證信函主張的部分
影響到了其他時效性與主張的問題
網路上有相關案例
你可以查詢了解一下
事情可能沒你想像的那麼簡單
相關單位都已經跑過
專業人士也諮詢過
就例如你說的這個部份
(東西用久了,就會產生某些權利出來,法律很有意思,看起來不合理,但就是這樣。明明是私有地,不吭聲被當路走久了就變成既成道路;公家的建物被佔住,久了要人家走還得付一筆遷家費)
用久了要申請變更為自己的
需要有些條件
而這些條件
已經不存在
以及時效已過
至於是不是被迫的部分
因為阿公輩口頭承諾的關系
雖然沒有白紙黑字
但我認為被迫的成份還是有的
不然住好好的
沒發生這件事也沒想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