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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扯的「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

Housefan wrote:
所以這棟關東101只有增建兩層樓,奇觀吧


這棟不知是95年後整棟新蓋的違建,還是老背少的那種?

違建樓層雖只有兩層,但執行拆除時,當是違章部份一律拆除,

那就不僅長高的那兩層樓要拆掉,長胖的部份也當一併拆除.


私自以為,這次的條例,是以捉大放小為主,法案訂的再嚴苛,

市府怠惰不作為也是枉然,就看市長是不是真的有在傾聽民意.

做對的事,讓百姓相信政府,那人民就會是政府最大的支持力量.







只能說腦殘嗎? 對的事明明簡單就可以做到的, 還要大費周章通過這些腦殘條例,
看來還是只有柯P辦的了對民眾真正有益的事, 其餘的只會演演戲, 騙騙選票,
儘管柯P的爭議很多, 但他做到其他政客做不到的事, 做對的事, 阻止不對的事發生!!
lll4403 wrote:
1.民國95年後的都算新違建,認定需強制拆除者(如何認定?與第2點條件相同嗎?),由所有人付費

如何認定需"強制拆除",在市府網頁使用管理科法規第六項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裡面看不到有明確的相關規定。這是很大的模糊空間,
但第六條中寫明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
所以違建都要拆,只差是"限期拆除"或"列管拆除"(內政部版的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有提到),
所以103/12/31市府公告的重大違建名單從4到11樓的建案都有,卻也有許多8,9,10樓的大型違建未列入。
再根據剛通過的「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
第三條第一點規定民國95年後到自治條例公布前的新違建由政府編列預算拆除。(也就是說等政府有錢再慢慢拆)
第三條第二點規定自治條例公布後的全部新違建(不分用途),拆除費用才由房屋所有人(屋主)負擔。
第三條第一點的但書是民國95年後的的新違建如果是屬於內政部規定的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裡面的附表二、加強執行檢查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表或出租住宿使用,而且面積要300平方公尺(約90平)以上或違建兩層樓以上,才由房屋所有人付費。
討論時,國民黨的議員認為這樣的違建屬於內政部規定的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裡面的附表二、加強執行檢查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表或出租住宿使用,應不分新舊違建,打破民國95年的界線無論新舊違建都要所有人付費
以金山街的套房來說,因為是屬於出租住宿使用,所以不管是甚麼時候蓋好的房子,都要屋主付拆除費。但要符合面積300平方公尺(約90平)以上或違建兩層樓以上,這就是大放水了。

Housefan wrote:
竹科違建城挫列旦 竹...(恕刪)


記者趕快來報導一下 這一篇!~
看來 這位又是個幫忙解套的...... 本有期待的,看來 落空了!!~

HI I am Gary!~ http://mussod.pixnet.net/blog
lll4403 wrote:
95年前舊違建只要不供出租(>300m^2)或增建1樓而已應都不會列入強制拆除

不是的,如前文所提違建不得緩拆或免拆,只有"限期拆除"和"列管拆除"的差別
"出租且大於300平方公尺或增建2樓以上"只是是政府(納稅人)出錢或房屋所有人出錢的差別。
換句話說,只要在「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自治條例」頒布實施前的建築就算是出租套房,只要違建面積小於300坪或只增建一層樓,通通等政府有排預算再拆。
市府每年只有兩三百萬的預算,光拆新冒出來的違建就不夠了,這些等政府出錢拆的就等於是安了。
若真如此,這棟建物就等於安全過關了,
有熱心的網友直接寫信問市長,得到了個沒有答案的答案

再PO一次照片,市長,這條魚大不大啊,真的要讓它溜走嗎?




說真的去年大選應該投給蔡的,起碼老蔡執政的那四年讓新竹改變很多,林政則只要好好維持其成果就穩當了好幾年幸福市長
現在的林智堅真的是...

zhau wrote:
已經對堅弟沒有期待...(恕刪)
Housefan wrote:
所以這棟建物就等於安全過關了,再PO一次照片,這條魚大不大啊,溜走了!


Housefan大,依您計算,如果加計原本合法建築面積中,陽台外推的面積(或者說整個被加蓋到滿)

那整棟增建的部分是不是變成---

40平方公尺*5層樓+(第六樓的40+39.73+11.72平方公尺)=291.45+58.6(陽台部份)=350.5平方公尺.

這條魚是不是又捉回來了?


不論如何,違建2層和面積300平方公尺標準是不是太寬泛,市府及議會的考量是什麼,該有個說法才是,

不然這個標準,絕對會被有心人利用,上述這間,只要自拆頂加,基本就可以躲過,被拆還要自付費的慘劇.
Davidvampire wrote:
這棟不知是95年後整棟新蓋的違建,還是老背少的那種?

關東101(關東路208巷7弄15號)建物登記是102年5月,所以是整棟新蓋的違建。

Davidvampire wrote:
違建樓層雖只有兩層,但執行拆除時,當是違章部份一律拆除,
那就不僅長高的那兩層樓要拆掉,長胖的部份也當一併拆除.

理論上是這樣沒錯,但台北那兩百多戶都在改善期限到期前把隔間拆到兩個以下就過關了
因為台北市這次抓的標準是隔間三間以上,只要低於這標準,市府就是不能出動拆除大隊拆光光
所以那兩百多戶外牆就都好好的,沒有損傷。
所以這棟關東101也可以只先拆一層樓,先避掉違建兩層以上的自費規定,其他的就等政府排預算來拆了。
真的不懂為何要把坪數樓層訂死,好不容易通過的收費條例,留下一個這麼大的漏洞給大家鑽。
Davidvampire wrote:
這次的條例,是以捉大放小

我覺得捉大放小是無可厚非的,但捉要捉多大,放要放多小,這比例可要仔細拿捏。
以前例來說,蓋一棟送一棟還外帶一層樓,這真的就太過分了
每塊建地大小不同,不該訂死面積大小(大於300平方公尺),
若是以"超過合法登記的面積百分之___",不是較合理嗎?
連訂死增建兩層樓以上都是不合理的,試想一棟五樓合法+兩層增建,法定空地完全沒有增建的建物,
違建比例也不過是40%,反而要屋主自費拆除,這有符合公平正義嗎?
這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市長說的公平正義在哪裡?
Davidvampire wrote:
40平方公尺*5層樓+(第六樓的40+39.73+11.72平方公尺)=291.45+58.6(陽台部份)=350.5平方公尺.
這條魚是不是又捉回來了?

我也希望是這樣算,但是聽說實際上是算滴水線,要抓這條魚可能有點難
這只是我昨晚找到的例子,寫出來給大家一個比較清楚的概念
畢竟文字看起來和實例相差很多,有個例子看較具體
其實我算完自己也嚇一跳,沒想到洞這麼大!
Davidvampire wrote:
不論如何,違建2層和面積300平方公尺標準是不是太寬泛,市府及議會的考量是什麼,該有個說法才是,

非常贊成!非常贊成!非常贊成!
在這裡寫這麼多,就是希望能得到個說法,雖然可能遙遙無期......
Housefan wrote:
該給市府和市議會掌聲嗎?
大家看仔細,眉角在這裡

好文不該沉,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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