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監督重點如下 :
1、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2、董事名額、產生方式、任期、任期屆滿之改選(聘)及任期屆滿董事長不辦理改選(聘)之處理方式。
3、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任期及產生方式。
4、董事會之職權。
5、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二、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三、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者。
四、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記錄者。
五、隱匿財產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稽核者。
六、對於業務、財產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收費率過高者。
八、經費開支浮濫者。
九、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者。
十、其他違反本準則之情事者。
財團法人於收到主管機關改善通知後,如未於期限內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連署發起人日前親洽地方主管機關請教法令....卻未能得到妥適處理 !
kuanchin8247 wrote:
我是支持上法院的,讓法院來查帳
我不是住戶或法律專長更不曾打過任何官司, 只是存疑這句話, 法官會查帳或協助查帳? 還是原告(和律師)需詳列違法事證後做為呈堂證供? 若是這樣, 原告得自行請公正第三者查帳, 在此之前需設法讓被告交出所有帳目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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