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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區管理的嚴謹度


aethier81 wrote:
我之前在台北住的社區
社區規定梯廳不准堆放雜物
住家的門不准擅自更換
也就是不管你到哪一樓看到的梯廳都一模一樣這樣

另外汽車停車位也不能擺放雜物、機車
只要有人擺放,總幹事那邊一定會派人去勸導
(其實並沒有特別嚴格,他們只是落實消防安全法規而已)

我喜歡這種管理方式

不管建物本身價錢如何,只要公共空間井然有序,
不僅看起來有質感,居住品質也較好

如果沒有硬性的規範,
按照人治的方法,鐵定社區沒幾年就變得很雜亂

但最近我在新竹看房子
發現並不一定每個社區都有這樣管理
即使是新的也未必是這樣

不知是什麼樣的管委會才有辦法做到這樣的要求?


自己當主委



我住下新莊(捷運站旁),我們社區就像樓主說的不能裝鐵窗,車位只能停車其餘不能放,自家門口是沒那麼嚴就放鞋但不能有鞋櫃,這一切都要住戶的配合(可能是戶數較少117戶),我以住14年,之間也有人會要裝鐵窗,機車要停地下室(地下停車場無機車位所以沒一台機車)但管委會制止住戶也就不堅持了,但就是機車沒地方停只能停騎樓,所以騎樓就亂停(也有要坐捷運騎來放我們騎樓)我也會羨慕機車可停自己車位不用與大家擠(因我有黃牌羊
我是住惠宇的房子,在台中,社區管理上開版大所提之樓梯不能放雜物鞋櫃且不能裝設鐵窗鐵門,停車位也不能多停摩托車腳踏車,大家一視同仁倒也沒聽到有其他意見
我家社區是規定算蠻嚴的吧! 所有外觀的部分一律不得變更, 內部結構部分亦不得破壞.
所有公共區域不得有私人物品, 安全門一律上鎖. 電梯逐棟逐層管制.
汽車管制那理所當然, 機車進入也要刷卡. 但因為機車格一戶一格而已不敷使用
所以開放申請機車停自家停車格. 這是不得已之為, 但看來還算可以, 並沒有很紊亂的情形
我想良好的管理對大家都是好的, 尤其是停車場與自家門口這兩處.

rdcmd wrote:
我家社區是規定算蠻嚴的吧! 所有外觀的部分一律不得變更, 內部結構部分亦不得破壞.
所有公共區域不得有私人物品, 安全門一律上鎖. 電梯逐棟逐層管制.
汽車管制那理所當然, 機車進入也要刷卡. 但因為機車格一戶一格而已不敷使用
所以開放申請機車停自家停車格. 這是不得已之為, 但看來還算可以, 並沒有很紊亂的情形
我想良好的管理對大家都是好的, 尤其是停車場與自家門口這兩處.


規定是都有規定
但有人就是不遵守,你能怎樣!
嚴格來說,管委員是無權開罰及強制拆除的...
話說
安全門上鎖是違法的吧!
逃生時怎麼辦?

power1974 wrote:
規定是都有規定
但有人就是不遵守,你能怎樣!...(恕刪)


hmhm,千金買房,萬金買鄰~若真的遇到惡鄰居,啥管理應該都沒用
安全門上鎖?應該不會吧,一般有樓層管制的,安全門都是設定成只有單邊能開(往逃生梯的方向可開)
因為一樓應該沒有樓層管制(一樓沒有住戶),所以一樓的安全門是雙邊都能開
若人在逃生梯,安全門關上了,可就要走樓梯到一樓,再搭電梯才能回到自己的樓層
power1974 wrote:
規定是都有規定但有人...(恕刪)


我想有規定總比沒規定好吧! 再來就是執行的問題了
以敝社區而言, 就發生過有打掉部份結構牆的問題
管委會要求住戶復原, 後來結果如何我是沒去注意, 不過至少管委會敢於要求
至於所謂的安全門上鎖當然是指鎖單邊囉! 怎麼可能鎖死?
意思是即使是住戶也無法隨意到人家門口
然後一樓安全梯出是自由的, 但入還是得刷卡
當然再好的管制也是還有漏洞, 但至少能防的要防啊!
不要閒麻煩就擺爛
所以就是"依法行政"四個字,要先有所本,才能據以執行。執行一定會有結果嗎?當然不是,看看政府拆違建就知道了,最終結果可能是沒拆,不過行政程序還是會跑的。

管委會要做的就是執行規約,依法行政,不要涉入私人感情,通常程序就是,管理員規勸->管委會發文->政府單位發公函->強制執行,素質不要太差的,大概前2個動作就會解決了,素質太差的,可能要到最後一個動作才會認命,真的死硬的,最後一個動作會不了了之,因為他可以透過民意代表去相關部門擋。

不過呢,有社區先天不良,譬如建商統一陽台外推,就可能被不肖鄰居拿來當成保命符,只要威脅管委會說要拼個魚死網破(去檢舉陽台外推),那大概就沒輒了,只要碰到一個惡質鄰居,這個社區的管理就完了。

tinerc wrote:
hmhm,千金買房,萬金買鄰~若真的遇到惡鄰居,啥管理應該都沒用
安全門上鎖?應該不會吧,一般有樓層管制的,安全門都是設定成只有單邊能開(往逃生梯的方向可開)
因為一樓應該沒有樓層管制(一樓沒有住戶),所以一樓的安全門是雙邊都能開
若人在逃生梯,安全門關上了,可就要走樓梯到一樓,再搭電梯才能回到自己的樓層


rdcmd wrote:
我想有規定總比沒規定好吧! 再來就是執行的問題了
以敝社區而言, 就發生過有打掉部份結構牆的問題
管委會要求住戶復原, 後來結果如何我是沒去注意, 不過至少管委會敢於要求
至於所謂的安全門上鎖當然是指鎖單邊囉! 怎麼可能鎖死?
意思是即使是住戶也無法隨意到人家門口
然後一樓安全梯出是自由的, 但入還是得刷卡
當然再好的管制也是還有漏洞, 但至少能防的要防啊!
不要閒麻煩就擺爛


ejan1969 wrote:
所以就是"依法行政"四個字,要先有所本,才能據以執行。執行一定會有結果嗎?當然不是,看看政府拆違建就知道了,最終結果可能是沒拆,不過行政程序還是會跑的。

管委會要做的就是執行規約,依法行政,不要涉入私人感情,通常程序就是,管理員規勸->管委會發文->政府單位發公函->強制執行,素質不要太差的,大概前2個動作就會解決了,素質太差的,可能要到最後一個動作才會認命,真的死硬的,最後一個動作會不了了之,因為他可以透過民意代表去相關部門擋。

不過呢,有社區先天不良,譬如建商統一陽台外推,就可能被不肖鄰居拿來當成保命符,只要威脅管委會說要拼個魚死網破(去檢舉陽台外推),那大概就沒輒了,只要碰到一個惡質鄰居,這個社區的管理就完了。


感謝各位的解釋說明(關於安全門上鎖的部份)
先說明我家安全門的位置,一層2戶,把進門的梯間分成3等份(長型),從一樓進門就是樓梯口,中間是左右兩戶的大門,最底則是電梯。
一樓的樓梯口有安全門,之後往上的樓層,樓梯口沒有安全門,安全門的位置是裝在兩戶大門跟電梯的中間(對開的),都是敞開的,頂樓有一安全門...
一樓的安全門一開始都是上鎖(由一樓無法開啟走樓梯上樓),在上往下是可以開啟一樓安全門沒錯!
可是我想到的是,如果是救難人員要從一樓往上走逃生梯救人的話...不就還要先向相關人員找鑰匙?
我把此疑慮跟監委提出後...之後一樓的安全門就沒鎖了。
同樣的頂樓的安全門也一樣,如果危急時要逃到別棟,安全門是無法拉開的,我有建議安全門旁的窗戶不能鎖上,這樣至少可把窗打開跳入或手伸入按開安全門即可...
鎖跟不鎖都攸關安全...我是覺得逃生(機率是比較低)比門禁管制重要啦!

power1974 wrote:
規定是都有規定
但有人就是不遵守,你能怎樣!
嚴格來說,管委員是無權開罰及強制拆除的...


現在才發現惡鄰條款不再是台北市特有的單行法規了

惡鄰條款=《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動用惡鄰條款的實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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