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嘉義市張先生來電詢問:個人出售預售屋,要不要列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維護租稅公平,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止,加強個人預售屋及鉅額不動產交易案之查核。該分局說明,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在於預售屋完工前,買方購買的是未來於建案完工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權利」,故建案完工前預售屋之買賣係屬財產權利的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惟一般出售房屋除依上開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外,倘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例如:嘉義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為房屋評定現值×13%。
全文網址: udn房市情報 - 房貸天地 - 房產稅務 - 個人出售預售屋 須列報交易所得 http://money.udn.com/house/storypage.jsp?f_ART_ID=261496#ixzz1rnKE7K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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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9600 wrote:
請問為何換約會有綜合...(恕刪)
若是已進入簽約後的換約程序,那就屬於預售屋買賣,國稅局是把它列入在個人綜所稅的範疇內
賣價-買價-買賣時的相關費用(換約費,仲介費...)=實際所得,沒有所得自然不用課稅
然後以上的買賣價格最好都有合約佐證,別以為國稅局查不出來!個人鄰居2009年底賣掉一棟預售屋賺了大概180W,隔年申報時有申報但是無買賣合約(事實上是他沒提供,然後亂諏個價格申報,想少報一點),結果厲害的國稅局還是查了出來並予糾正還罰款(罰很大),他與買方間的資金往來的細目政府一清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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