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來的彼得 wrote:不能當住宅?市政府怎麼管?敢拆嗎?...(恕刪) 自住戶可能沒差(會沒差嗎? 呵呵)可是 投資戶可能會差很多另外 對於違建 現在應該是隨報隨拆如果 有人檢舉...市政府能不管嗎?這應該只是判例後續住戶,投資戶 vs 建商,仲介 的官司應該會在新竹縣市開始展開大戰...不過 幾位版上有名的仲介之前不是還預言昌益會輕鬆過關可是 看看判決文這次不只是建商 要賠,連誤導的仲介也在其中....慎言 慎言阿
摘錄一下判決書的看起來是有六戶(七人)提起訴訟看判決的重點在1. 文宣內容2. 被告的網路銷售資料敘述3. 銷售樣品屋的擺設格局4. 證人的矛盾(尤其是其中庚證人,對話還被錄音)5. 建設公司和代銷公司的說法被公平會罰款的事實6. 建設公司年度報表認定為住宅,而股東接無發現不合理7. 接待中心及樣品屋設計,至少應該有辦公室參考,且銷售前上課除代銷公司外建設公司人也會到(責任不只是銷售公司)8.9.10懶得打,想看自己上司法院法學檢索資料找(樓主的連結)閱讀這附表三跟四實在看不懂哪個才是懲罰性賠償,有人指點一下嗎?原 告 己○○ 丙○○ 丑○○ 子○○ 午○○ 酉○○ 辰○○附表一所示之系代表預售屋價款及利息1│ 己○○ │ 835,170元│├──┼────┼───────────┤│ 2│ 丙○○ │ 890,000元│├──┼────┼───────────┤│ 3│ 丑○○ │ 1,620,000元││ │ 子○○ │ │├──┼────┼───────────┤│ 4│ 午○○ │ 890,000元│├──┼────┼───────────┤│ 5│ 酉○○ │ 1,343,802元│├──┼────┼───────────┤│ 6│ 辰○○ │ 930,000元│附表二所示之系爭土地之價款及利息 │├──┬────┬───────────┤│編號│原告姓名│被告寅○○等四人 │├──┼────┼───────────┤│ 1│ 己○○ │ 282,500元│├──┼────┼───────────┤│ 2│ 丙○○ │ 267,500元│├──┼────┼───────────┤│ 3│ 丑○○ │ 340,000元││ │ 子○○ │ │├──┼────┼───────────┤│ 4│ 午○○ │ 262,500元│├──┼────┼───────────┤│ 5│ 酉○○ │ 447,500元│├──┼────┼───────────┤│ 6│ 辰○○ │ 320,000元│├──┴────┴───────────┤│利息﹕均自民國97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附表三原告等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系爭預售屋及系爭土地已給付總價額百分之25之懲罰性賠償金(為附表1+2的25%)├──┬────┬───────────┤│編號│原告姓名│被告等應連帶給付之金額│├──┼────┼───────────┤│ 1│ 己○○ │ 279,418元│├──┼────┼───────────┤│ 2│ 丙○○ │ 289,375元│├──┼────┼───────────┤│ 3│ 丑○○ │ 490,000元││ │ 子○○ │ │├──┼────┼───────────┤│ 4│ 午○○ │ 288,125元│├──┼────┼───────────┤│ 5│ 酉○○ │ 447,826元│├──┼────┼───────────┤│ 6│ 辰○○ │ 312,500元│├──┴────┴───────────┤這是依據“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 條第2 項前段、第185 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等因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保護他人法律之規定,致原告等受有損害,依上開規定,被告等應負連帶賠償之責。附表四├──┬────┬───────────┤│編號│原告姓名│被告等應連帶給付之金額│├──┼────┼───────────┤│ 1│ 己○○ │ 491,293元│├──┼────┼───────────┤│ 2│ 丙○○ │ 490,000元│├──┼────┼───────────┤│ 3│ 丑○○ │ 745,000元││ │ 子○○ │ │├──┼────┼───────────┤│ 4│ 午○○ │ 485,000元│├──┼────┼───────────┤│ 5│ 酉○○ │ 783,098元│├──┼────┼───────────┤│ 6│ 辰○○ │ 552,500元│├──┴────┴───────────┤│利息﹕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 │└───────────────────┘原告等另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31條、第32條第1 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5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等已給付之系爭預售屋及系爭土地價款百分之25之懲罰性賠償金即附表四所示之金額
昌益會再上訴嗎? 了不起賠個千來萬 對他不痛不養退的房子可以再拿來賣! 撐過追溯期就奈他無何! 反正也沒人會真去斷水斷電!昌益會受教訓嗎? 今年329新案 中華路台火的七百多戶建案 地目是科商 也被人查出不可作住宅使用昌益他還不是老神在在繼續推 接待中心也建得富麗堂皇準備大賣特賣這次打電話問也不諱言跟你說是賣辦公室 所以價錢較低約15~16萬(實際價還是要等公開)你覺得建商有差嗎?唉~無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