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an2289 wrote:
台北市的問題是執行公權力的問題
新竹市根本就連法都沒有.. 怎麼執行
市長公告完又如何
又不是沒有公告過..
大家還不是照樣租
阿財當年就是玩推拖這一套,結果只干了一屆四年,就下台一鞠躬,台灣最不缺的就是政客,
新市長想要走老路有樣學樣,爛咖議員如果繼續擺爛,那就一路好走,二三十年都等了,不急!
這次如果不是柯P風風火火的來一下,估計很多人還在做大夢,現在連中央的毛內閣都動起來,
排山倒海的輿論壓力和民怨,爛咖議員要強出頭擋案或關說,是要拿政治生命出來交換的.
公告了不會如何,至少租客再去承租,那就風險自負,將來住一半被拆或出了意外,怨不得別人,
而這些違建屋主想要出售,估計很難找得到下一手,個人認為這才是公告後最有殺傷力的地方.
至於違章拆除收費自治條例,得要請市長找法規室的人研議,有人認為是多此一舉,
行政執行法的條文,早就有找義務人討錢的法條,何以不能爰用,這要請懂法的人說明.
對付這種有公安危險的違建,方法有百百種,也被討論到爛了,就看政府積極任事的態度,這才是重點.
當年阿財的LDS
行政執行法 第29條(代為履行行為義務及代履行費用)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柯文哲拆北市違建 毛揆跟著出招
Arthur106 wrote:
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看來找違建戶討錢的法源並不缺呀!之所以拆不動,應該就是公權力怠惰和爛咖議員關說了.
第五十八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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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施工中得強制拆除者(都不是指違建之強制拆除):
第八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通知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所有人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
前項建築物所有人住址不明無法通知者,得逕予公告強制拆除。
第八十二條 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致建築物發生危險不及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予以拆除時,得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逕予強制拆除。
新竹市政府工務處今(31)日公布金山街違建戶地址明細,市府工務處表示,針對民國97年科管局移交管轄的金山街既成違建及97至103年新增出租套房,成立跨局處專案小組進行清查,由消防局列冊清查金山街當地272棟6層以上建物,經由東區區公所及工務處進行查報、認定列管等法定違建處理程序,迄已完成認定違建共102件(如附件清冊),並通報內政部營建署列管在案。
市府工務處表示,今日公布的102件違建戶,有大部分屬於樓層數6層以上的出租套房。這些既成違建大部分完工於97年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將金山街地區移交新竹市府管理之前。由於部分違建戶的樓層過高,對居住的消防安全及房屋的結構安全,形成嚴重威脅,經市長林智堅昨日首長會議後裁示,決定將這102件名單予以公布,並由秘書長陳章賢召集原跨局處專案小組,研擬後續處置。
市府稅務局已於今年針對金山街102件違建出租套房,啟動房屋稅等相關稅務查察工作,並密切連繫財政部國稅局,希望國稅局針對金山街102棟違建屋主之房租收入等所得,依法予以稅務查察。
針對這102件列管在案的違建市府將考量危害程度予以分級,並就有危害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之大型違章建築,列為市府優先拆除的對象,必要時採取斷水斷電之作為。目前本府將102件違章建築地點清冊公告,讓新竹市民有居住安全性之資訊。呼籲市民慎選安全合法的建築物租賃居住。
市府工務處也再度重申
1.立即危害公共安全、交通之大型違章建築,將列為市府優先拆除的對象。
2.明年度辦理追加預算、增編拆除經費,加強與議會溝通及爭取。
3.目前台北市政府已有台北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辦法,對屋主負擔拆屋費用已有清楚規定,有利於拆除公務之推動,至於「新竹市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收費條例」的立法工作,工務處將修正草案內容不盡理想的條文,並與議會充分溝通,爭取議會支持,儘早通過該條例。
新聞資料提供單位名稱: 工務處使用管理科 聯絡人:池幸田 聯絡電話:03-521612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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