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停車位的種類依法可分為三種,亦即「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三種(三種皆有使用權及所有權),由於其設置的目的不同,對於其產權登記的方式也有不同。
法定停車位:依據民國80/9/18內政部函令,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以『大公』或『小公』方式登記,有產權,但沒有獨立權狀。買賣對象僅限定同棟大樓區分所有權人。
增設停車位:產權登記:
1.得以公共設施(即有產權但沒有獨立權狀)買賣對象僅限定同棟大樓區分所有權人。
2.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所在地址」證明,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即有獨立權狀),買賣之對象與法定停車位不同,並不限定於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所有權人。
獎勵停車位:產權登記:
1.可為主建物登記並可單獨移轉(即有獨立權狀)買賣之對象並不限定於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所有權人。
2.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即有產權,但沒有獨立權狀)。買賣對象僅限定同棟大樓區分所有權人。
所謂獎勵停車位:係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並解決日趨嚴重的停車問題,獎勵建商或起造人於建造時『依省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的規定,以增加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所設置的停車位,即為獎勵停車位。而依獎勵所增設的停車位,應提供公眾使用,亦即應供不特定第三人停車使用,並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於建築物明顯位置設置停車空間標示牌。
獎勵停車位跟上述停車位最大的不同,在於要提供公眾使用。內政部解釋所謂的「公眾」也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本身,也就是說不管是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使用,都稱為供公眾使用。
此類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即可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沒有「法定停車位」不得移轉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之限制,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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