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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益"一品大觀" 不能當住宅用!!(真是不肖建商)

xlmark wrote:
聽仲介說, 一般住宅...(恕刪)


假的,仲介亂說不然就是聽錯
上面好幾樓已經有大大寫的很明白了
只要在房屋所有權狀裡面的使用類別有"住"這個字,就可以適用政府優惠房貸
ktmchen wrote:
我打電話去新竹市都發...(恕刪)


想請問

若是商務住宅只能當住家不能當辦公室
那就直接叫住宅就好了? 為什麼用那麼多地目名稱呀?

都發局的小姐口頭上是說,因為那塊地鄰近竹科,所以希望能以園區上班的人為主要對象考
量,讓建商能有合理的設計,住宅有分很多種,透天可以是住宅、別墅也可以是住宅,
多了"商務"和相關細項,讓建商設計時能多注重商務的機能,就像"策略性"辦公室也是
一樣,策略性也包含相關的類別,這裡的類別就是科技業相關為主,否則辦公室可以千百種
,建商蓋出來可能不符都市規劃所需。

以上是口頭聽到的,無正式文件證明,僅供參考。
sinyan wrote:
若是商務住宅只能當住家不能當辦公室
那就直接叫住宅就好了? 為什麼用那麼多地目名稱呀?(恕刪)

我用“小人之心“推測,應該是和一些獎勵投資的法令有關吧,就像前陣子吵的豪宅內的停車位一樣…
從癡有愛則我病生

ktmchen wrote:

都發局的小姐口頭上...(恕刪)


從丹麥和芬蘭的設計來看....

原來科技業應該有辦公室的樣子...

就是應該像一般住家啊!

我們真的是錯怪昌益了
把「擬定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 看完一遍
http://urban.hccg.gov.tw/01news/news_a_main.asp?news_id=308

主要是"科技產業專用區" 這個新玩意兒,
Page 65 細部計畫中的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中有
組1 獨立雙併住宅 (不允許使用)
組2 多戶住宅 (不允許使用)
組2-1 商務住宅 (允許使用,不限樓層)
....
組17 日常用品零售業 (允許使用,不限樓層)
組19 一般零售甲組 (允許使用,不限樓層)
組20 一般零售乙組 (允許使用,不限樓層)
....
組58 策略性產業 (允許使用,不限樓層)

商務住宅像是歸類於多戶住宅下 (集合住宅??)
"科技產業專用區" 包羅萬像,難怪建商可以申請 "商務住宅" "商店" "辦公室" 等用途
看來只要按申請核可的用途使用就Ok了
"科技產業專用區"土地區分該改為"住宅商店辦公區"




當初也是為了搞清楚北歐三小國地目的關係,才去詳讀「擬定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
然後才知道這類計畫書寫的真的有夠清楚,一些很細節的東西都規範進去了,蠻有趣的
所以大家有興趣可以去翻翻看,現在政府機關的資料都很公開,網站上都找得到

就像本文主題一品大觀的爭議,其實看計畫書就知道昌益絕對站不住腳
全台灣這類不符使用地目的住宅多的是,台北市也是一堆,只是政府的態度怎麼樣而已,就像以前的違建一樣
如果覺得買了心不安,就去找純正住宅,覺得沒差就買,有問題的機會說真的也不大
但我也不相信昌益會在銷售時告知買家這不能當住宅,這樣哪賣得出去,頂多人家問時避重就輕帶過
所以買房子之前一定要好好做功課就是了
看來建商真的是"賤商"

一般老百姓搞不清楚的話是穩死的
kanchiam wrote:
據我知道....芬蘭...(恕刪)


您投信之案號:09811110027
您投信之主題:北歐.丹麥.芬蘭是否可以當住宅使用?
本府都市發展處針對您提出的問題,做如下之回覆:
您好… 有關您詢問北歐、丹麥、芬蘭等建案是否可當住宅使用部分,經查其前開建案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係屬「科技產業專用區」,依其都市計畫書之規定,得容許作為「商務住宅(指可提供樓管服務之集合住宅)」使用,惟其使用面積不得大於申請總建築樓地板面積之50%,餘均須從事策略性產業相關使用;供策略性產業辦公室使用之建築單元,除依登記內容使用或另行申請變更作其他策略性產業相關設施使用外,不得作策略性產業相關設施以外之使用(如純住宅使用)。 有關區內土地及建築物容許使用組別詳細內容,請至本府都市發展處網站(http://urban.hccg.gov.tw/new/05plan/plan_a_main.asp?plan_id=308)瀏覽或下載,案名為「擬定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變更部分科技產業專用區為廣場用地,部分交通用地為科技產業專用區、廣場用地、道路用地、綠地,部分廣場用地為科技產業專用區、道路用地、綠地,部分綠地為道路用地)細部計畫」,請參閱計畫書附錄一內之附表一及附表二。 謝謝您的來信!
新竹市政府 敬啟


以上是我投信至市政府問的內容,還有電話詢問。(哈哈!!才不會被昌益的打手說我亂說)
看樣子是如大大所說,
芬蘭是分樓層,部分是商務住宅,部份是策略性辦公室
北歐是商務住宅
丹麥是策略性辦公室(不得為住宅使用)
總而言之看你合約上寫的,如果是策略性辦公室就是不能當住宅使用。
科技產業專用區是好幾個地號,50%是商務住宅,50%是不能當住宅使用,要看個案不是全部。
當初有去愛買旁邊的樣品屋,丹麥是呈現住宅的樣子(還好沒買),如果合約是如一品大觀(水果日報報導)一樣有孝親房.臥室......那就一樣上了建商的當!!!總結~~~
一品大觀 全是假的
北歐3小國 一半真一半假(還是假)


puredream wrote:
您投信之案號:098...(恕刪)


"北歐三小國"... 這位大大應該不知道昌益科專那一塊還有二個建案叫藍海和月影吧?
若真想了解就把每個建案和細項都弄清楚吧,先前的發言未問清就斷定芬蘭、丹麥、
北歐都是黑心昌益的犧牲品,現在又回頭糾正自己? 何不先查證再發文呢? 建商的黑
心是要大家批評的,但不確實的訊息發布也會造生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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