湳雅大魯閣要收了~~~

2025-06-20 8:11 發佈
應該只是轉手吧?如果以經營規模跟型態來看,我覺得像citylink或環球都算適合。

mobile3803 wrote:
這麼大的商場收了.....(恕刪)
mobile3803 wrote:
這麼大的商場收了.....(恕刪)

現在楠雅周邊這麼貴
楠雅大魯閣人潮稀疏,根本不敷成本
拆掉改賣公寓大樓比較實際
噓標題 沒有要收 美食街很賺錢只是光靠美食街收入不高 大魯閣想要專心做運動的東西所以商場要轉手
開個百貨吧~ 不能都讓巨城賺
pudin2008 wrote:
楠雅大魯閣人潮稀疏


哪有人潮稀疏
你到底有沒有去過啊
第一先生 wrote:
pudin2...(恕刪)
只去過一次為吃石二鍋,之後湖口店開了,就都去湖口店了,大魯閣只靠石二人潮嗎,我約2年沒去那裏了,之前吃石二還可折停車,算得上cp值高的商場,
那邊人太多,湳雅街太小,從大魯閣停車場出去,會經過大潤發的卸貨區
要右轉湳雅街,沒紅綠燈,要等蠻久
若之後,接手的是大全聯,看可否把大潤發與大魯閣停車場,連其動線做整合(畢竟老闆同一個)
mobile3803 wrote:
這麼大的商場收了.....(恕刪)


https://www.shengwui.com.tw/prod/15df6ce7e1224a4183b50bfeff55f001

散布假訊息所可能觸犯之罪名

(一) 誹謗罪

1、刑法第310條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被害人另得請求「侵害名譽權」之民事損害賠償;但刑法的誹謗罪與侵害名譽權之民事賠償,二者構成要件不同,刑法誹謗罪須行為人具備故意犯意;民法上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行為人無論是故意或過失,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妨害信用罪

1. 「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之保護法益,重在「經濟上之能力」而言,如散布某人債台高築行將破產、或某商號因內部組織整頓將暫停營業等。如非關於經濟上支付能力之事,則應屬侮辱或誹謗之範圍;例如,甲公司指稱乙公司出售之電子鎖無防盜功效,係侵害乙公司之商譽,而非對乙公司經濟上營業履行能力之質疑,應成立「誹謗罪」而非「妨害信用罪」(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1464號刑事裁判)。

2. 至於散布方式,「誹謗罪」散布之對象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妨害信用罪」散布之對象為「眾人」;前者,散布內容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後者,散布內容為損害他人信用之「無稽言論」,二者本質上並無不同。
大魯閣最該收掉的就是大魯閣,各位懂嗎?
人潮不算少,對面草地時常辦活動,要接手的應該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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