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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最近去陪朋友去看
春福聯合國
因為他們家的房子要被徵收了
如果有看我之前的文章的朋友
我先前有提到電塔旁邊的矮房子
那邊蓋的都是地上物
(連地上物的產權都沒有)
土地是在不知多久以前
雙方約定好免費使用的
目前地主過世
土地已傳給地主了孩子
孩子已將土地交由建商處理
所以我的朋友要被迫遷離
言歸正傳
看房子本來就是我的興趣
剛好能幫到他
又能寫下一些心得
我也是不厭其煩的到處看
他本身預算有限
想買三房或四房
最好要有車位
而且還想要在他們家附近
他們家附近
原本想推薦他新房子
十年內或是五年內
但是房價一去不復返
附近屋齡十年內3房含車
最便宜要1200上下
實在是買不起
符合他的建案真的沒有很多
大概就是my Home或是
早安園區
但Myhome是夾層
樓中樓系列的
而早安園區
則是沒有電梯
但春福聯合國
以同價位來說
有電梯又不是樓中樓
所以感覺比較實在
因為新的建案實在不便宜
所以只能將就點
挑選這種中古屋的建案
話說去看了幾次春福聯合國
他的開價實在都不算貴
不過比起旁邊的新建案
這種價錢算實惠了
以下是
春福聯合國
看完後心得感想
分享給大家
首先一進去
正門要刷卡進入
並且有24小時警衛管理
旁邊有一個巨大的機器
是垃圾集中管理的機器
機器旁有公告欄
上面張貼車位出租
公設部分沒什麼公設
後面有個兒童遊戲區
前方有一家永豐銀行
據老一輩的說
樓下有銀行會招財
車道不會特別狹窄
算是好會車的雙道
車道也有一個警衛管理
出來之後可以選擇左右
有緩衝的功能
去看了幾種格局之後
說真的感覺比旁邊
幾個中古建案還好多了
以中古屋來說
外觀保養的不算差
感覺在看 哈佛世家建案
不管是外觀跟格局都很像
留意了一下
財務報表沒有虧錢
電梯也沒有雜音
應該是有在保養
到頂樓看防水
管委會有在處理
這管委會應該是會做事
有的格局一進去就有陽台
以中古建案來說
最好是找這種一進去就有陽台的
好處多多
如果再加上有一個後陽台更好
剛好看到一間
三房含車位
有前後陽台
雖然車位是機械車位
但是在這邊真的是一位難求
看了幾間後
沒看到什麼漏水屋
我只看到有有一間
稍微有點壁癌
每一間屋況都還保持不錯
管理費用是每月1200
還蠻便宜的
其實春福聯合國
很適合園區工作的年輕夫妻
因為以這種價位來說
買這種地段
前面有光復路
還直接是關東加油站
後面直接就關埔國小
旁邊還光武國中
說真的學區問題一次解決
進園區上班還方便
就在園區大門旁邊
旁邊的新建案
越來越貴的狀況下
三房含車位隨便都破千
而且不斷往上升
就連附近的潤隆
都已經不再便宜
存錢的速度
其實很難趕上上漲的房價
對於頭期款不多的年輕人
其實是可以選擇春福聯合國
而且這個地段除了上班方便
還有解決學區問題外
其實春福聯合國前面吃到光復商圈
光復商圈的機能真的不錯
而後面開通了之後
吃到了關埔計劃區
後面新房子
一間一間蓋起來
1樓都有店面
之後形成的商圈
想必會方便無比
去好市多也方便
後面旁邊悠森朵夫
還開了一條路
可以通長春街或新莊街
感覺春福聯合國
實用性蠻高的
就算是買來出租
也是一個不錯的地點
而且將來春福聯合國的價位
感覺會像新莊街那樣
一堆中古屋
卻因為連接了關新商圈
變得很方便
房價也往上翻了又翻
其實CP值算蠻高的
然後看了裡面外面
以及地下室及電梯
其實感覺都有在保養
以後要賣掉換屋
應該不會很難換
而關埔計劃區的威力
有在觀察房地產的
應該都知道
現在並不是房價最高點
要買可能要把握時機
不然幾年後
可能頭期款都付不出來
像這種地點的中古屋
以地點上來說很方便
而且潛力很大
以實用性來講
適合頭期款不多的人購買
真心推薦我的朋友
可以留意這個社區
而後續議價如何
真的要看緣分了
junfenx wrote:
連地上物的產權都沒有
解決不了
年底要搬
產權是指權狀嗎?權狀只是法律上較明確的產權證明文件,但物權並不以登記為必要。
只要證明是房子所有人即有物權,都住了二十年,不難證明。反過來說,若有其他人主張該房屋所有人,那是其他人要拿出證據指住在裡面二十年的人非所有人。
我有一親戚地是買的,但沒寫買賣契約,當然也沒登記產權然後親戚在土地上蓋了房子,也沒登記,住了幾十年。最後當事人都去逝了,原地主兒子不認帳,打了官司。最後判地是原地主兒子,但地上權還是我親戚兒子的。我親戚兒子火大,拒絕協商地上權,直接把房子損給政府當文物展覽館(那房子有錢人蓋的,上等建材,有點像衙門)。讓那塊地以後難以處理。這叫玉石俱焚。
junfenx wrote:
可以主張是自己的
但要在不清楚土地是誰的狀況
在對方已經發存證信函以前才可以主張
現在已經來不及了
存證信函只是單方主張的存證,不是沒反駁就是默認。更沒有發存證信函以前才可以有不同的主張。
而且免費住60年
恩將仇報確實不太好
那就不是被迫。
我們老家有一些房子出租,沒打契約(幾十年前都是嘴吧講一講就租了)。後來有房客不付租金,趕都趕不走,上法院都沒用。判決認定房客確實積欠租金,但房客有權續租(無期限租賃約定,只能雙方同意終止)。 所以房子出租,契約一定一定要寫得清清楚,積欠房租,租約到期...無條件遷離還屋。
東西用久了,就會產生某些權利出來,法律很有意思,看起來不合理,但就是這樣。明明是私有地,不吭聲被當路走久了就變成既成道路;公家的建物被佔住,久了要人家走還得付一筆遷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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