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世代建案預售屋期間窗戶裝反問題...

 我是已購戶,於2015年間承購光埔地區興世代預售屋建案。今年(2016)3/31建案尚未完工時發現:我所購買的戶別次臥窗被裝反(圖一),當下立即通知代銷處理,並於4/7發現窗框已裝回正確位置(圖二)。
 自4/7起,陸續要求代銷以建商名義提供此扇窗框延長保固,但截至今年12月交屋為止,尚未收到以建商名義出具的窗框延長保固,幾經溝通無果的情況下,決定公布當時與代銷對話內容(節錄相關部分),並尋求公允。

圖一:
興世代建案預售屋期間窗戶裝反問題...

圖二:
興世代建案預售屋期間窗戶裝反問題...


【與代銷討論窗戶裝反問題Line紀錄】

2016.03.31 星期四
15:20我:我家次臥的窗戶好像裝反了....窗戶開的方向跟樓下的都不一樣
15:34代銷:已經發問

2016.04.07 星期四
18:01代銷:我想這種窗戶裝錯是不應該發生的,尤其是你後續要住進去一定會非常在意這一點.
18:08我:換過窗戶有沒有問題,就像房子會不會漏水一樣,沒住進去前,沒人能準確知道,但這扇窗已被換過,我對它有疑慮是正常的。

2016.04.08 星期五
17:45我:我家窗戶裝反的事情,現在雖然有改過來,但是我需要有施工的照片存檔,請幫我向工地反應。
17:46我:因為裝反的窗戶重裝,我有權利知道窗戶施工的過程,不是靠自己每天站在樓下看就能看出來的。
17:48我:這件事情我很在意,希望能有一個滿意的答覆
17:53代銷:此部分我會去了解並且給你個答覆

2016.04.09 星期六
13:40我:對窗戶換過的要求如下,請代為轉知建商,並於一周內告知處理結果:
 1、請提供換窗戶過程的施工照片,以供承購戶存檔。
 2、由於換窗框涉及建築物的防水層被破壞的疑慮,請對此扇窗戶及窗框周圍提供至少二年的防水、零件保固,並加註於合約中。
15:45代銷:晚點打給你

2016.04.19 星期二
14:40代銷:你方便再傳一次窗框的照片給我嗎?
14:46我:哪一張?
14:52我:圖片
14:52我:圖片
14:52我:窗框
14:52代銷:反的
14:53我:第一張:20160407次臥窗框已換
14:53我:第二張:20160406次臥窗框未換
14:53我:前後隔了一天
14:54代銷:謝謝
15:05代銷:建設公司正在處理有關窗框的事情,請耐心等候

2016.04.26 星期二
10:22代銷:此窗框砍縫完後防水比其他住戶又多做一次防水
10:22代銷:這個主任特別關注的case
10:45我:從4/7換完窗框後,我自己的照片顯示自4/24開始,拍到次臥外牆多了一道黑色防水層
10:46代銷:乾了以後又重複做過一次
10:50我:工地主任願意特別關注我很感謝!但我要的保固、附約、完整的換窗照片等,交屋前也一定都要拿得到,這才是對我的保障。
10:51代銷:了解
10:51代銷:都還在處理中

2016.05.10 星期二
09:34我:………(省略)~窗戶問題目前進行得如何?我要求的部分有沒有進度?
14:36代銷:你的窗戶快要完成了!!完成後他們匯出保固書

2016.05.16 星期一
05:23我:請問我上週問的問題有答案了嗎?窗戶的保固何時可以拿到?
05:24我:另外我要求進工地現場看更換的窗戶,因為近期有地震大雨,我相當擔心我所購買的房子,尤其是那片窗戶會有問題。
08:16代銷:…..(略),窗框保固兩年的保證書我們一定會給
16:25代銷:今天主任會同廠商一起上去確認您的窗框狀態,確認完後就會把玻璃封上去,測試完畢後就會出保固給您
2016-12-28 18:30 發佈

這種應該連延長保固都不會提供

都還是只提供正常保固年限而已

另外興世代早有FB家族設立 , 我反而覺得你才該在那詢問其他住戶有無有發現缺失重弄 , 有哪一戶有要到延長保固的

也許其他住戶能提供你與建商和代銷的交涉狀況 作為你參考

這....好扯唷!
不知道要說什麼,祝大大好運了

q169 wrote:
這種應該連延長保固都...(恕刪)



November6 wrote:
 我是已購戶,於2015...(恕刪)



有關物之瑕疵,提供以下一則網路搜尋到的民事判決供參考:

【民法/第356條】出賣人給付之標的物有瑕疵,本質上即屬不完全給付一種,買賣編中既已有特別規定,明定出賣人之檢查及通知義務,否則視為承認其受領之物,即承認其受領物之品質,自含有排除買受人另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權利之意,即應認買賣編中瑕疵擔保責任規定優先適用於債編通則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
張貼者:2012年10月29日 下午11:41建律法律事務所 [ Bonnie 法務 已於 2015年6月16日 下午8:23 更新 ]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年重訴字第 39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
要  旨:
民法第 356 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又因出賣人給付之標的物有瑕疵,本質上即屬不完全給付一種,買賣編中既已有特別規定,明定出賣人之檢查及通知義務,否則視為承認其受領之物,即承認其受領物之品質,自含有排除買受人另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權利之意,即應認買賣編中瑕疵擔保責任規定優先適用於債編通則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是以,買受人如未對出賣人為任何瑕疵通知,應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除喪失依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外之,亦不得再依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行使其損害賠償權利。又廣告既不屬買賣契約之一部分,買受人未能舉證證明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對買受人有同法第 360 條特殊保證品質、故意不告知瑕疵等積極事實,即不能以該條之規定,請求出賣人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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