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租了目前的樓中樓,因為價格有殺一點,所以房東希望我們能夠簽2年,
當初在承租的時候有告知房東,說我們有可能會買房子,
所以在合約上面有註明,"本租賃合約訂為2年,而本約至少住滿一年,不足一年視同違約.若因承租方自行購新屋而租賃不足兩年,不屬於違約情事,但須住滿一年後,才可於解約前2個月告知並出示購屋證明."
最近買了新屋,打電話告知房東太太,我們會住到7月底,
我不懂,他說他以為我們至少要租一年半,否則要扣我們簽約金,
原因
1.他說我先生有告知她說我們會住滿一年半,可是其實他只是說可能,要不然合約為什麼要寫一年
2.他說當初算我們很便宜,車位算是送的,他拿簽約金要去補車位錢,都還不夠
各位有租房子的都知道,合約白紙黑字,我不懂為什麼還要給它扣簽約金
我告訴她租屋那麼多年,沒遇到像這樣的,~~她說這句話讓她很受傷
還要我們現在就搬出去~~她明明知道我們房子要裝潢
搬出去的時候房子要保持進來的樣子~~這點我認同
竟然還說連牆壁都要粉刷~~這真的是我第一次聽到
他說他不懂我們為什麼這麼快就買房子,當初說要買預售屋,為什麼買成屋~~請問這關她屁事
現在她說她要去問他的律師,有什麼結果在跟我說~~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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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說大家在新竹租房子要小心,本棟套房有多間是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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