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昕 wrote:今年買了一間屋齡3年...(恕刪) 不用先繳給賣方阿.....要是區權會決議十年都沒決議出來你不是虧了等待區權會決議決議結果就行退錢最簡單如果決議抵管理費或其他用途...就只能先掏錢給賣方基本上現在應該已經有每戶該退的金額吧反正先拖一拖....我的話是不會先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