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目前因個人工作因素,須將2年前購買南部的預售屋賣出,再買一間北部的房子,在房仲那裏得知預售屋不試用自住重購退稅, 還有一些問題想請問
假設預售屋成本1000萬,預計賣出1500萬,因為房地合一稅,所以要扣35%。
1500-1000=500萬,500X0.35=175(房地合一稅),房仲費約60萬,最後會拿到500-175-60=265萬
想問這265萬事要扣所得稅嗎? 還是扣完房地合一稅就不用再交稅了?
w1092525 wrote:
...(恕刪)......假設預售屋成本1000萬,預計賣出1500萬,因為房地合一稅,所以要扣35%。
1500-1000=500萬,500X0.35=175(房地合一稅),房仲費約60萬,最後會拿到500-175-60=265萬
想問這265萬事要扣所得稅嗎? 還是扣完房地合一稅就不用再交稅了?...(恕刪)
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 (房地合一交易所得-預售屋交易)
基本上樓主的算法是沒錯,房仲費約60萬,可以列舉入[可減除費用],這個如果不列舉,可依比例3%扣除且不超過30萬元(已支付價金??萬元+利潤500萬元。)。
2年以上的預售屋轉讓他人,房地合一稅比例是35%,要注意售屋日是以交易日則是持有人與買受人簽訂預售屋轉讓契約的日期。
應該房地合一稅就是如此計算,另外建設公司那邊會有行政手續費的產生,通常還有千分之一左右的費用。提供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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