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關於交屋的問題...

我在八德買了一間實品屋
當時已經驗過工務方面的事項
現在只剩下裝潢的一些瑕疵問題(掉漆, 裝潢有瑕疵之類的)還沒處理
但是他們告訴我
必須要等交屋後
裝潢的公司才會開始去處理這些問題
請問一般是這樣子的嗎?
還是說應該是裝潢要把房子弄到好
再進行交屋
因為我買的是實品屋
照理說應該是完完整整的交給我吧?
麻煩請大哥大姐解惑一下~
謝謝!
2008-06-10 9:5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問題

Springgan wrote:
我在八德買了一間實品...(恕刪)

交屋講當然是他們在講。
不知道你簽約了嗎?

給錢了嗎?

一句話 給錢的人最大。
先說你進行到哪一個程序
人人有綠卡、戶戶十八趴、家家住帝寶
是的
我已經簽約了
頭期款也已經付清
貸款也已經撥款了
公務方面的驗屋都處理好了
只剩下裝潢而已...
幾乎已經算是最後一個階段了
都撥款了...那建商就無啥忌憚啦
交不交屋對他們就是個可有可無的程序
只能看建商是否有誠意溝通樣品屋的裝潢公司去處理你們的問題


之前有同事的壞經驗,
所以我們之前有特別跟建商合作的銀行要求『未交屋,不得擅自撥款給建商』
又怕口說無憑,所以在銀行給我們填寫的一些貸款申請書上特別註明上述文字
錢扣在手上,建商礙於尚未收到款項大都會盡力作好我們提出的要求
反之,就我們任他宰割囉
Springgan wrote:
公務方面的驗屋都處理好了
只剩下裝潢而已...
幾乎已經算是最後一個階段了


最好拍照下來寫一個清單,要他們找一個人來簽字確認何時承諾改善。
如果不簽大概就是準備放管了。只要確定他們的態度之後

直接打DOC給找消保官最快15天內沒處理好

不然就是他們公司日後被罰錢是他們損失.

http://home.educities.edu.tw/hsaioming/In_1950/html/6_con/cow/lw_cpc001.htm#36

三十八條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看誰賠的多!


當事人對於前條所定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第一項之異議,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如果轉給消保官之後,他們不處理也要被罰!

但是房子要跟公司買才有對象來告。
如果直接跟屋主買賣不是建商那就不是這樣處理。

消保官是有法律依據

消基會只是爆料機構.請不要搞錯.
人人有綠卡、戶戶十八趴、家家住帝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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