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剛從事仲介業,對於這種手法表示不能認同,雖然大家都是出來賺錢,用這樣的手法會比較容易吸引到買方或租客來看,但確實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如果您朋友真的很喜歡,建議可以與仲介協商一下,最重要的是歡喜住進合適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