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有一塊地,但被別人的房子(40年的磚造房)佔用了,協調不成,我向法院提出訴訟聲明為『拆屋還地』,目前到了鑑界階段,結果是房子的前1/4部份佔用了我的地,因為有涵蓋了房子的樑柱及主結構部份,我查了網路相關法院判決案例,是傾向於屋主向地主用租賃的方式進行,雖然現在法院還沒判決,但我想預先找出一些方法來對應,小弟是外行,故上來請教大家的意見,謝謝。
◎若法官提因主結構無法拆除,是否判我為敗訴?我是否可以臨時提出變更聲明,由『拆屋還地』改為『租賃』?
※如果可以變更聲明,為預防以下的情形,聲明內容該考慮哪些重點?
◎如果判決結果為『租賃』,未來房子因對方的子女繼承,這『租賃』效力會滅失嗎?又倘若對方把房子賣給別人,這效力還會存在
嗎?如果沒有效力了,我該如何作較適合?
◎『租賃』期間,若對方遲繳或不繳租金,有什麼方式可以馬上請法院強制執行(類似本票的作法),而不必再告一次且經過冗長的訴
訟程序?或者有其它更合適的方法?
~感謝~
請地政事務所測量後將佔用部份自原地號分割出去,由對方將佔用的土地依市價買回,
照理說,房子已經佔用土地40年,是對方不知道用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方式向地政機關登記,
否則樓主到時就真的欲哭無淚了,現在既然已知有佔用事實,
就趕緊處理吧
相關法律見解,可參考以下的連結
越界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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