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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尚未點交!建商說明汽車位不准停機車

各位大大~
小女子有問題請各位出點意見
因近期建商告知以入住住戶機車不能停在自己所購賣的汽車車位,但礙於機車車位僅有37個,所以建商說明如尚未額滿37位登記者每戶1位但許多住戶都是2台機車固另一台停汽車車位卻被舉發貼白紙說明不准停放。要求住戶把機車停放置在住家外(就算車子被偷被破壞)也要住戶自行管理。
請問我汽車車位是法定車位且是用錢買的!!且停放機車並無造成髒亂也無影響他人,為何不能停!卻要我們住戶把私人材產停放在外風吹日曬雨淋。就因為建商說了一句:因為公設沒點交....目前公設及車位等都是由建商管裡..
因目前還沒跟建商主任溝通,預計星期三溝通
2016-04-12 14:2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汽車位 機車
最近小弟的社區前幾週的管委會上也是有人抗議重機停在地下室停車格,變成一個停車格停兩台車的概念,最後主委表面上決議一個格子只能停一台交通工具。因整個社區只有小弟騎紅牌重機,所以我是明顯被檢舉的那位住戶針對,去年已經在地下室當面吵過一次。但他叫歸叫,我直接回他"車位是我買的所以方格內產權是我的,我要停甚麼停幾台只要沒超出格子就不算停在公共區域,也就不關你的事,你要干涉我們就法院見,看誰站得住腳" 主委也在旁邊說"如果真的是停在格子內我們是真的沒法去干涉" 所以我現在還是照停不管,看著她瞪著氣到臉紅真爽快。

哈囉哈123456 wrote:
各位大大~小女子有...(恕刪)


車位雖是我們自己出錢買的,也在所有權狀內,但好像是屬於公設一部分(有錯請糾正),所以管委會有權訂定管理辦法。為了整體停車場能夠整齊劃一不凌亂,我住的社區也是禁止汽車位機車腳踏車或放置雜物,社區規章也載明,區權會也投票通過,但還是會有人違規,管委會就會勸導,勸導不聽就會開罰,我們梯間每戶大門前也是嚴格執行不准放鞋櫃鞋子,連腳踏墊也不能放。

社區秩序有賴全體住戶共同遵守,如有異議,應在區權會提出,全體住戶表決,表決結果大家就是要遵守,如果每個人都認為自己有裡自行其事,那社區會亂成甚麼樣子,如果您的機車多沒地方停,可以看社區有沒機車位出租

社區品質有賴全體住戶公同維持~
有獨立產權的車位不是公設,車道才是公設。法院已有判例在,日後同樣的告訴案件,有可能會被引用。

獨立產權停車位是法定車位,這是住戶花錢買,管委會只是管理住戶,要合理的使用,管委會不應過渡解釋其合理範圍。嚴格來說,只要住戶在車位裏不做犯法的事,管委會都很難強制要求,但堆雜物有可能會引來老鼠之類的,會影響環境,這類禁止是合理的。
To be or not to be.
停車格本來就是自有財產

多停一臺機車到底管委會有什麼權力開罰??怎麼罰???小弟很好奇~~

kings731222 wrote:
停車格本來就是自有財產
要看停車位是法定停車位還是獎勵停車位,前者是公設持分,後者才是獨立產權。樓上舉的那個新聞的判例,看他寫的法院判住戶勝訴是因為他的車位是屬於"專用部分",應該是獨立產權的,然而大部分人的車位都是法定車位,也就是屬於公設持份,你可以用是因為那個叫"約定專用",一般大樓住家都有專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跟公用部分,只有專用部分才有獨立產權,其它都是公設持份,只要是公設就要受管理規章管制。

我是覺得大樓社區還是要以和為貴,有規定大家都遵守不是很好,一旦有例外,那以後就亂了套,你不遵守一個,他不遵守一個,那最後就隨便大家了,這樣的社區真的好嗎?有時候爭的不是個你對我錯,而是保持一個一致性,社區管理才不會越來越鬆散,就像樓上舉的那個新聞判例好了,管委會真的要搞還是可以的,車位是你的產權沒錯,但是車道還是公設持份的,我管不了你的車位,但是我可以管制機車不得行經停車區的車道,只是這樣搞何必呢?還是走正當管道,在區權會上提案,看是要修改規約還是管理規章,假如是對多數人都有好處的,沒理由會不通過的,假如通不過,那就表示只有少數人受影響,那為顧全大局,還是少數服從多數吧。

另外,買房子之前不知道機車位不夠嗎?這種明顯會造成問題的,應該是盡量不列入考慮才是,我現在住的大樓,當初買的時候就知道1戶1機車位了,而且建商還規劃了腳踏車位,所以社區訂定機車不得停汽車位(重機除外)是沒有反對意見的。
會這樣反應是因為,當初購買時代銷說明地下室沒有機車位所以汽車位可停機車,等到要交屋的時候忽然又說建商有規畫37個停車位,但是很明顯是不足的(全部建物加起來88戶),也讓我們許多住戶紛紛反應為何用自己前買的汽車車位不能停機車,我們住戶也都用木板或鐵板保護地面了,如果與建商堅持下間絕不把機車停戶外(就是不想要把私人財產放置在外頭風吹日曬雨淋,車被偷被撞誰負責?)且昨日下搬回去也看到有人汽車車位停腳踏車(原因是腳踏車不會傷地面..............)
還有一件事詢問,公設點交有最後期限嗎?總不能建商一直說住戶未達半數公設不點交吧,公設我們也是用錢買的...讓人覺得花了錢卻只看的到摸不到的感覺。
哈囉哈123456 wrote:
各位大大~小女子有...(恕刪)
你們第一次區權會開了嗎?管委會成立了嗎?
第一次區權會要寫出社區規約,選出管委,然後送交政府單位備案,管委會才算正是成立,建商規定什麼不重要,社區規約才是根本,就像我上面提到的,假如機車位遠遠不足每個住戶,那汽車位不得停放機車這個條文就不可能通過,規約沒有說不能停,那就是可以停,規約才是法源依據,而不是建商說了算,只要管委會成立之後,建商的管理權力就消失了。

至於公設點交,點交的對象是管委會跟建商,管委會還沒成立,當然不可能點交,點交完成也要報備政府單位,然後才能取得建商存放在政府單位的公設基金。所以樓主先問清楚第一屆區權會什麼時候召開,到時候就要去參加,你有疑慮的條文要拿出來大家討論,公設點交也是個重點項目喔,假如還有很多餘屋沒賣完的話,那要小心建商代表會出來選管委(而且一定會上,因為他手上很多戶),必要的時候,可以去選管委,算是維護自己的權益了。
停放規定與相關費用(如管理費),均需載明於社區規約中,且需經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表決同意後,始得生效,跟主委主任或建商都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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