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
小女子有問題請各位出點意見
因近期建商告知以入住住戶機車不能停在自己所購賣的汽車車位,但礙於機車車位僅有37個,所以建商說明如尚未額滿37位登記者每戶1位但許多住戶都是2台機車固另一台停汽車車位卻被舉發貼白紙說明不准停放。要求住戶把機車停放置在住家外(就算車子被偷被破壞)也要住戶自行管理。
請問我汽車車位是法定車位且是用錢買的!!且停放機車並無造成髒亂也無影響他人,為何不能停!卻要我們住戶把私人材產停放在外風吹日曬雨淋。就因為建商說了一句:因為公設沒點交....目前公設及車位等都是由建商管裡..
因目前還沒跟建商主任溝通,預計星期三溝通
哈囉哈123456 wrote:
各位大大~小女子有問...(恕刪)
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446966
哈囉哈123456 wrote:
各位大大~小女子有...(恕刪)
車位雖是我們自己出錢買的,也在所有權狀內,但好像是屬於公設一部分(有錯請糾正),所以管委會有權訂定管理辦法。為了整體停車場能夠整齊劃一不凌亂,我住的社區也是禁止汽車位機車腳踏車或放置雜物,社區規章也載明,區權會也投票通過,但還是會有人違規,管委會就會勸導,勸導不聽就會開罰,我們梯間每戶大門前也是嚴格執行不准放鞋櫃鞋子,連腳踏墊也不能放。
社區秩序有賴全體住戶共同遵守,如有異議,應在區權會提出,全體住戶表決,表決結果大家就是要遵守,如果每個人都認為自己有裡自行其事,那社區會亂成甚麼樣子,如果您的機車多沒地方停,可以看社區有沒機車位出租
社區品質有賴全體住戶公同維持~
kings731222 wrote:要看停車位是法定停車位還是獎勵停車位,前者是公設持分,後者才是獨立產權。樓上舉的那個新聞的判例,看他寫的法院判住戶勝訴是因為他的車位是屬於"專用部分",應該是獨立產權的,然而大部分人的車位都是法定車位,也就是屬於公設持份,你可以用是因為那個叫"約定專用",一般大樓住家都有專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跟公用部分,只有專用部分才有獨立產權,其它都是公設持份,只要是公設就要受管理規章管制。
停車格本來就是自有財產
我是覺得大樓社區還是要以和為貴,有規定大家都遵守不是很好,一旦有例外,那以後就亂了套,你不遵守一個,他不遵守一個,那最後就隨便大家了,這樣的社區真的好嗎?有時候爭的不是個你對我錯,而是保持一個一致性,社區管理才不會越來越鬆散,就像樓上舉的那個新聞判例好了,管委會真的要搞還是可以的,車位是你的產權沒錯,但是車道還是公設持份的,我管不了你的車位,但是我可以管制機車不得行經停車區的車道,只是這樣搞何必呢?還是走正當管道,在區權會上提案,看是要修改規約還是管理規章,假如是對多數人都有好處的,沒理由會不通過的,假如通不過,那就表示只有少數人受影響,那為顧全大局,還是少數服從多數吧。
另外,買房子之前不知道機車位不夠嗎?這種明顯會造成問題的,應該是盡量不列入考慮才是,我現在住的大樓,當初買的時候就知道1戶1機車位了,而且建商還規劃了腳踏車位,所以社區訂定機車不得停汽車位(重機除外)是沒有反對意見的。
還有一件事詢問,公設點交有最後期限嗎?總不能建商一直說住戶未達半數公設不點交吧,公設我們也是用錢買的...讓人覺得花了錢卻只看的到摸不到的感覺。
哈囉哈123456 wrote:
各位大大~小女子有...(恕刪)
第一次區權會要寫出社區規約,選出管委,然後送交政府單位備案,管委會才算正是成立,建商規定什麼不重要,社區規約才是根本,就像我上面提到的,假如機車位遠遠不足每個住戶,那汽車位不得停放機車這個條文就不可能通過,規約沒有說不能停,那就是可以停,規約才是法源依據,而不是建商說了算,只要管委會成立之後,建商的管理權力就消失了。
至於公設點交,點交的對象是管委會跟建商,管委會還沒成立,當然不可能點交,點交完成也要報備政府單位,然後才能取得建商存放在政府單位的公設基金。所以樓主先問清楚第一屆區權會什麼時候召開,到時候就要去參加,你有疑慮的條文要拿出來大家討論,公設點交也是個重點項目喔,假如還有很多餘屋沒賣完的話,那要小心建商代表會出來選管委(而且一定會上,因為他手上很多戶),必要的時候,可以去選管委,算是維護自己的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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