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使用執照還沒下來
所以還算是預售屋
看了格局環境還算滿意
所以已經付了訂金
就等明天要簽約了
付完訂金後
對方拿了合約樣本給我們"審閱"
輕輕的交代了一句
"合約內容不得做任何更改"
我傻傻的問了句
那如果我們對合約內容不滿意 可以退訂嗎?
對方笑笑說
他沒聽過有人因為合約內容而退訂的,不過...
合約內容絕對是對建商較有利的~~!!
其實這次買房子有點臨時性的..
沒有預料到會這麼快..
但是因為平常閒閒沒事就會看看這個版
所以多多少少會看到有些大大是如何和建商周旋的
例如貸款不要找和建商配合的啦
或者驗屋沒過千萬別撥款啦
交屋的過程應該如何如何啦
...
總是有點想法在心裡頭...
只是說
這次看了合約讓我覺得
我真的是捧了千萬"求"對方賣我一棟房子嗎???

首先..
合約內載明
1.若貸款不找配合銀行,須預付2個月利息(按年利率10%計算),等通知交屋後,依使用執照核發
第45日起至賣方取得金融貸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0%結算利息,多退少補。
2.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發生之利息,因屬買方購屋貸款產生,買方同意自核撥貸款後自行負擔,與賣方
無涉。
3.賣方通知買方驗屋,買方就房屋有瑕疵或未盡事宜,得載明於驗收單上要求賣方交屋前進行改善,未完成改善前,買方僅得以"交屋款"(2萬)做同時履行抗辯,不得以未完成改善事由,遲付其他各期期款(含金融貸款)。買方如於賣方通知驗屋日起7日內不配合驗屋,視為驗屋完成且無瑕疵。.
4.驗屋時於驗收單上所列舉之應改善事項結果未達標準,抑或有未於驗收單上列舉改善之事向另須修繕者,買方得依保固維修程序要求賣方辦理,不得作為拒絕交屋之理由。
5.買方於收到賣方通知交屋日起七日內,不論是否遷入,應配合辦妥一切交屋接管手續,預期不配合辦理者,自買方通知交屋日起算第七日視同已辦妥一切交屋手續,賣方得依法拋棄占有不負保管責任...,
至少就我所知的第二項,不是應該於賣方通知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嗎???
合約書上的寫法有違法嗎??
另外感覺上
好像建商不管你驗屋驗的如何,他錢要先拿,至於他會不會幫你盡快改善是另外一回事,反正你拖太久他就沒收你的利息..而且還是10%利率...
因為這個建商驗屋改善工程會拖是有前例可循的,且我問了代銷,代銷說那是因為他們工程數量多,所以"偶爾怠慢"是難免的...
因為是第一次買屋,對於簽約一事總是戰戰兢兢,不知道上列幾點是"常態"還是是不平等條約阿??
抱歉文長...先謝謝各位耐心看完的大大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