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剛把中園路中華路交叉口的大廈房子委託給房仲賣掉了。
但是在賣的過程中,仲介的操作手法,讓人覺得有些不舒服。
原先我想,如果房仲可以賣到我想要的價格時(委託合約是註明成交要570),我願意依照合約支付4%的仲介給他。如果,他無法達標,但是在我還可以接受的範圍(成交550以上),或許,各退一步,仲介少拿一些,我也少一些。
原本我都以為,我會先知道成交價,再來討論仲介費的部分。
上週,仲介跟我說買家出現,價錢已經高於市場行情,仲介一再強調現在因為經濟不景氣,因為很多賣家釋出,所以供過於求的情況,所以目前我可以實拿500,他約我過去跟客戶談,以她的銷售手段可以至少再拿到10~20,請我帶契約正本過去。 (我還納悶,為什麼需要帶正本呢?)。
到了房仲辦公室,其實,我跟買家根本被分在兩個不同的房間,也沒有見到面,房仲就像是在演戲一般的,再來問一下,可以降一點嗎?? 等等。最後我就說 至少實拿520,否則就不要賣了。 於是,房仲便拿出重新委託的合約書,請我寫上至少實拿520萬的合約。
最後,房仲說,買方願意以550成交,但是這須包含買方的需要支付的仲介費。而我可以實拿520。
於是乎,他安排我跟買方見面,這時我看到代書已經在那邊了。買方已經帶了50萬的資票要簽合約了。基本上,我似乎已經拿到我的底標價錢,看似圓滿的出售。
但是我事後想想,其實,買方或許一開始就是一口價550。但是,仲介為了要鞏固他自己的仲介費,一再演戲給我看,事後算算,我實拿520,仲介拿30。感覺上,不管是買方或是賣方的仲介費都是我支付的。這合理嗎??
仲介一再跟我說,能賣出去這價格,很漂亮了。 權狀坪數 34坪 + 一平面車位。是真的漂亮嗎??
再者,所謂現況交屋,是連同熱水器、濾水器都需要提供嗎 ???
第一次賣屋,總覺得中招了。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