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一個對司法與人性失望的鄉民

告訴人:一個對司法與人性失望的鄉民

男 6x.xx.xx.

320桃園縣xx市xx路xx號x樓

a07030519@yahoo.com.tw

被告:羅淑嫻

女 58.9.x. E22161643x

320桃園縣中壢市仁美二街112巷4號x樓

被告:陳祺文

男 54.7.18

豐原市雙龍街17號

---------------------------------------------------------------------------------------------------------- 被告兩人向我購買手機一批.共價值兩百萬元.約定97.3.25付清貨款.因恐口說無憑.遂由羅淑嫻簽立本票與借據各一張.但約定期一到.兩人付不出貨款.且避不見面. 告訴人到法院提出告訴.兩人還是不出面.後來有通緝到羅淑嫻到案.法院對民事也有判決告訴人勝訴.並發給債權憑證.但是羅淑嫻都不去工作.告訴人也要不到一毛錢.但告訴人只有羅淑嫻資料.沒有陳祺文的年籍資料.羅淑嫻有說與陳祺文認識6~7年.其中同居3年.但羅淑嫻聲稱不知陳祺文個人年籍資料.甚至連照片都說沒有.後來也只說大約的地址.但經告訴人查證後.都是謊報.

經過檢察官開庭數次.檢察官調查之後.檢察官曾經有調出民政系統的身份證更新補換發作業.有找到類似的人數個.要我指認.我指認一個長相極為類似.且背景與陳祺文當初曾經說過的也極為相似.我指認後.檢察官也說”他”很有可能是.但是檢察官後來居然沒有傳訊.請”他”到庭.真令人為之氣結.

並且曾經在壹次開庭時.告訴人跟檢察官說.被告羅淑嫻與陳祺文認識6年以上.而同居3年.居然不知陳祺文的年籍資料.連照片都說沒有.哪有可能.?檢察官居然回我說:現代人很多都在外偷吃(外遇).另外一半不也是不知道阿.這很平常阿.而且羅淑嫻目前只有40歲.人生還有一大半.不太可能為了兩百萬元不還你.而不去找正常的工作阿!

聽到真令人氣憤.如此檢察官之素質.實在令人玩爾.

羅淑嫻曾經在開庭時要求與告訴人庭外和解.告訴人一時心軟.同意羅淑嫻的要求.而在和解日期之前.告訴人曾經發簡訊告訴羅淑嫻.問他要不要.我們雙方先談談.可是羅淑嫻未回答告訴人.告訴人也就算了.但是在之後的偵查庭.羅淑嫻居然在開庭時對檢察官說告訴人發簡訊騷擾她.如此之嘴臉.像是有誠意要和解嗎? 但是.在和解日當天.羅淑嫻居然沒有來.然後再下一次的開庭.羅淑嫻的理由竟是沒收到通知單.離譜到極點.當初我提告時.前三次羅淑嫻也都未到檢查庭開庭.第四次開庭才到庭是因為被通緝.才到庭的.而之後的開庭就都有到.而這一切的通知地點都 一樣.怎會沒收到要去市公所的和解通知書阿.而從97年三月到現在.羅淑嫻一毛錢未還.如此之態度.檢察官居然也同意羅淑嫻之前的說法.而未起訴羅淑嫻.而針對陳祺文.也因年籍資料不足.而無法提出告訴.最後檢察官還要告訴人自立救濟去找陳祺文出來.才有辦法再繼續辦下去.天 阿.離譜到極點.

檢察官現在已經判定給於不起訴處分.但是告訴人之前沒有聘請律師.都是單獨前往開庭.是因為告訴人沒錢(因為大環境不好.無法經營獲利.也是因為做生意的錢是銀行貸款的.被詐騙兩百萬元.而導致資金無法周轉靈活.只能忍痛收店.賠的金額更大於兩百萬元).但是經由此次開庭教訓.也因為台灣的法律是保護加害者.所以告訴人決定聘請律師.具狀聲請再議.找回正義.並投書媒體.給大眾評論.





-----------------------------------------------------------------------------------------------

之前.在桃園地區.有一個名叫陳祺文的男子.年約45歲.與一名40歲的羅淑嫻女子.共同詐騙一家通訊行約兩百萬元之手機.而其中名為陳祺文之男子.已逃逸無蹤.而店家也因被詐騙高額之手機而倒閉.而經營通訊行之金錢還是拿祖厝去銀行抵押所借出來的錢阿.

情侶兩人一搭一唱.為解除店家心房.從交朋友起.就常常在門市聊天.中途也常跟門市買手機.認識久了.變成朋友. 一陣子後.說他們的電玩店要提供手機給客人抽獎.要我們配合提供手機給他們.讓他們辦活動.然後會提供回饋給門市.開店總是要賺錢.但也非利益薰心.想獲得暴利阿.遂同意以手機單價5%為利潤.當然門市怕他們不守信用.所以請他們提供保證.他們遂提供羅淑嫻的房子為擔保品.並填寫借據與本票各一張.

門市想說應該沒問題.而且是朋友.又有提供借據與本票.就出貨給他們.想不到約定期一到.兩人都跑了.因為陳祺文這男子.他聲稱他是特殊行業的人(人總是無法了解每個朋友的所有詳細背景資料).所以他不便提供個人資料.所以他們倆人提供的是羅淑嫻簽名之借據與本票.

門市遂對兩人提出告訴.但檢察官說沒有陳祺文的年籍資料.遂只能對羅淑嫻提出告訴.羅淑嫻聲稱他們兩人認識約6至7年.而同居有3年.檢察官要羅淑嫻提供陳祺文的年籍資料.羅淑嫻說不清楚.再要提供照片.有嗎?羅淑嫻也推說沒有.告訴人問說.怎麼可能同居那麼久.什麼都沒有.什麼都不知道.檢察官居然回告訴人.說{有可能阿. 現代人很多都在外偷吃(外遇).另外一半不也是不知道阿.這很平常阿.而且羅淑嫻目前只有40歲.人生還有一大半.不太可能為了兩百萬元不還你.而不去找正常的工作阿.----但是事實上.羅淑嫻到現在都還真的都沒有正當工作耶.

告訴人到法院提出告訴.兩人還是不出面.後來有通緝到羅淑嫻到案.法院對民事也有判決告訴人勝訴.並發給債權憑證.但是羅淑嫻都不去工作.告訴人也要不到一毛錢.但告訴人只有羅淑嫻資料.沒有陳祺文的年籍資料.羅淑嫻有說與陳祺文認識6~7年.其中同居3年.但羅淑嫻聲稱不知陳祺文個人年籍資料.甚至連照片都說沒有.後來也只說大約的地址.但經告訴人查證後.都是謊報.

羅淑嫻曾經在開庭時要求與告訴人庭外和解.告訴人一時心軟.同意羅淑嫻的要求.而在和解日期之前.告訴人曾經發簡訊告訴羅淑嫻.問他要不要.我們雙方先談談.可是羅淑嫻未回答告訴人.告訴人也就算了.但是在之後的偵查庭.羅淑嫻居然在開庭時對檢察官說告訴人發簡訊騷擾她.如此之嘴臉.像是有誠意要和解嗎? 但是.可笑的是在和解日當天.羅淑嫻居然沒有來.然後再下 一次的開庭.羅淑嫻的理由竟是沒收到通知單.離譜到極點.當初我提告時.前三次羅淑嫻也都未到檢查庭開庭.第四次開庭才到庭是因為被通緝.才到庭的.而之後的開庭就都有到.而這一切的通知地點都 一樣.怎會沒收到要去市公所的和解通知書阿.而從97年三月到現在.羅淑嫻一毛錢未還.如此之態度.檢察官居然也同意羅淑嫻之前的說法.而未起訴羅淑嫻.而針對陳祺文.也因年籍資料不足.而無法提出告訴.最後檢察官還要告訴人自立救濟去找陳祺文出來.才有辦法再繼續辦下去.天阿.離譜到極點.



經過檢察官開庭數次.檢察官調查之後.檢察官曾經有調出民政系統的身份證更新補換發作業.有找到類似的人數個.要我指認.我指認一個長相極為類似.且背景與陳祺文當初曾經說過的也極為相似.我指認後.檢察官也說”他”很有可能是.但是檢察官後來居然沒有傳訊.請”他”到庭.真令人為之氣結.

檢察官現在已經給於不起訴處分.但是告訴人之前沒有聘請律師.都是單獨前往開庭.是因為告訴人沒錢(因為大環境不好.無法經營獲利.也是因為做生意的錢是銀行貸款的.被詐騙兩百萬元.而導致資金無法周轉靈活.只能忍痛收店.賠的金額更大於兩百萬元).但是經由此次開庭教訓.也因為台灣的法律是保護加害者.所以告訴人決定聘請律師.具狀聲請再議.找回正義.並投書媒體.給大眾評論.

被害人也曾經將陳祺文男子的監視器錄影檔po到網路上人肉搜尋.但是都找不到人.日前也去過豐原警分局的偵察隊與豐東派出所.派出所副所長.知道後還大呼小叫.說----有人可以拿本票換東西喔.有人可以拿本票換東西喔.有人可以拿本票換東西喔.還一連說了數次.被害人被騙就很衰了.居然得再受一次汙辱.而且警分局偵察隊警察還推說一案不能兩報.而且連我帶去的監視器錄影檔.他們連看也不看.兩個警察都這樣子.不知是否受到台中槍擊案影響.能不受理就不受理案件.







重點:

1. 同居3年.完全不知其年籍資料.故意要隱藏陳祺文.不讓其曝光.以免兩人須庭上對質.而均成為詐欺犯(共犯).

2. 還款毫無誠意.

3. 檢察官不調被指認的人出庭.違背常理.還相信羅淑嫻一派胡言.

4. 去派出所居然被副所長調侃.而且不協助被害人報案.更遑論要協助找人.



陳祺文---約45歲.165公分高.理平頭.額頭有一明顯之肉瘤.應該為豐原人.

羅淑嫻---約40歲160公分高.桃園人.



以下2個網址附上被害人將陳祺文的監視器錄影檔po上無名小站的影片.請大眾提供訊息.

http://www.wretch.cc/video/a07030519&func=single&vid=6682838

http://www.wretch.cc/video/a07030519&func=single&vid=6682853

並有羅淑嫻從監視器拍的照片.







請 幫幫忙.讓我們重拾人之本性.





本人並已將內文上傳至總統府.請總統幫忙.







以上說明全部屬實.如有半點虛假.本人願受法律上責任.



2010-06-29 12:13 發佈
請教一下 小馬哥吧~

別在板上鬧了~
你確定把他人的個資顯露出來不會有違反其他法令的問題嗎?
別讓自己成為被告才好
roych wrote:
你確定把他人的個資顯露出來不會有違反其他法令的問題嗎?
別讓自己成為被告才好...(恕刪)

樓主巴不得陳先生出面告他...
propane wrote:
請教一下 小馬哥吧~



什麼都找小馬哥~~
小馬哥是萬能的啊~~

想太多囉~~要找對的人,,,
蘋果 + 法務部長 還比較有用吧!!



話説回來,這就是為什麼大公司都要做財力調查的原因了.
台灣的司法喔 ... 你家裡有背景嗎 ?

多看看新聞就知道了 .
看了一下內容
對方的意圖根本是詐欺
一開始就應該刑事去告對方
建議樓主再去跟律師研究一下

請小馬哥出面
只會避免干涉司法
而尊重司法判決
等回覆

若樓主認為司法有問題
寫信給監察院才對

至於副所長行為
可以打警政署電話去投訴
想討拍 還發錯版喔


在網路上 別任意散佈個資.... 不然等會被告的是你
TO樓主:

小小建議,若您手中已有本票,可以先把本票交付裁定,要求支付。回到當時簽本票時,至少應該拿到身份証的影本,將來日後才好"處理"。

就您的重點,回覆您一下,

1. 同居3年.完全不知其年籍資料.故意要隱藏陳祺文.不讓其曝光.以免兩人須庭上對質.而均成為詐欺犯(共犯).==>真的還蠻正常的。因為對方沒這個"責任"舉證。

2. 還款毫無誠意.==>所以才需要上法院。

3. 檢察官不調被指認的人出庭.違背常理.還相信羅淑嫻一派胡言.==>唉,現實就是如此,以前就聽過==檢察官的理由很簡單-->因為不能隨便就憑你的指認就抓個人來上法院吧?

4. 去派出所居然被副所長調侃.而且不協助被害人報案.更遑論要協助找人.==>這更正常了。多的就不能說了。



不是很看的懂你的文章。

首先你提民事訴訟你也勝訴了,對方擔保品有房子跟本票。
房子的事,怎麼後面都沒看你說到?

其次,你應該有提刑事訴訟(民事後,自己向地檢署提出的吧)?
本案經過檢察官調查後,決定不起訴處分
基本上你如果未在法定時間內提出再議
這個案子除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
不然很難再翻盤了

第三,派出所副所長態度不佳是事實
如前面大大所說
可以去投訴
一案不能兩報卻有他的道理
因為這個案件已經經過檢察官審理並決議了
受理的話
難道他比檢察官的職權為大嗎
檢察官都說不起訴了
警察查緝人犯就喪失法律上的依據

這些是小弟個人的見解
不一定對
但建議您跟律師研究看看你手上的資料
有無重啟偵查(重新起訴)的可能性

小弟說的可能跟這件案子您未來設想的發展有差異
但法律保護的是懂法跟玩法的人
希望不要見怪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