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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不正當退訂單理由

關於紅單(預約單)這問題由內政部來回答: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該定金之效力,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249條規定,業者如以「預約訂購單」收取定金,應於訂購單上載明前開規定,以作為雙方處理定金之憑據!
但現在目前寶佳機構益騏建設卻死咬說預約單上有他們建設公司註記:此總價需建設公司同意才可生效,擺明了就是打死不認帳!
關於這問題我們也請教了消費保護者協,消保會回答:紅單(預約單)也屬於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依法規定不可擅自註記或成立任何條款,所以消保會告訴我們不用理會他擅自註記的條款,定型化契約是為了保障買賣雙方的權利合約,其中保障契約簽定後買方不可隨意要求賣方降價或是不合理之條件,相對賣方不可隨意要求買方在提高價錢或是不合理之條件!
所以寶佳機構益騏建設公司私自註記條款"此總價需建設公司同意才可生效"這條是否有涉嫌違反定型化契約基本保障?!
以下個人想法!對於條"此總價需建設公司同意才可生效"好像在拿自己建設公司的商譽來玩,好像商譽濫就讓他濫,可以在其中騙到不了解法律的消費者就好,其中也讓我感覺是自打嘴巴的條款,代銷公司願意與消費者簽訂紅單(預約單)也就表示總價是建設公司同意的了,因為代銷公司不就是代表建設公司來與消費者做接洽,如今建設公司你告訴簽訂紅單(預約單)的消費者說:總價格建設公司不滿意,要強迫退簽訂紅單(預約單)!所以依照建設公司總價不滿意的說法,表示當天與消費者簽訂紅單(預約單)總價是代銷公司私自答應消費者的嗎?那建設公司你對總價不滿意的說法是哪來的?代銷公司要是沒有建設公司的授權敢賣嗎?以上是個人想法~
再次呼籲手上持有"寶佳機構益騏建設公司"的紅單(預約單),徵求您也跟我們一樣,已付訂金,拿到優先買賣權,卻因代銷人員一句[公司說你們買太便宜不賣]還有[投資客轉單情形嚴重,所以要收回所有訂單]者,一起發動連屬,我們不是投資客,請針對投資客去做處理!可以私訊與我並且留聯絡方式感謝!
桃園真的炒短線套利的投資客太氾濫了..結果害到真的想買房子的人...
而那些只付訂金就能賺取暴利的投資客,卻不用被課稅(國稅局真的要好好檢討啊!),
這種穩賺不賠的生意,大家乾脆都不用工作了,轉紅單轉來轉去就好了啊!
輕輕鬆鬆就上百萬年薪!每天睡到自然醒,又能去售屋中心吃餅乾喝咖啡吹冷氣!
唉...原本想說難得家裡附近還有買的起房子。現在..看來真的絕版了阿....
建商看那些投資客賺的那麼爽,本來應該進他口袋的錢卻跑到投資客的口袋,現在不爽要收回去!
但要投資客到嘴的肥肉吐出來....有可能嗎?
其實我本來被通知時也很生氣不想退戶,也無法接受銷售小姐的說法。
唉..算了!誰叫我就是沒有簽約....
反而簽了一張需建設公司同意賣才能買的紅單....
一開始真的很氣很氣,但家人說買房子應該要是件開心的事,
如果買的不開心,就代表我跟房子無緣!
誰叫一堆投資客被抓到還硬說自己是自住客,害到我們這種真正的自住客...(想到就真的很OOXX耶!)
最無辜的就是我們這種自己要住的呀!想說可以住新房子了說....
但看那些銷售人員也很倒霉,畢竟他們也只是建商的魁儡!(誰叫出錢的建商是老大!)
退戶那天還在現場看到銷售小姐被其他客戶飆罵到哭,
雖然我被退也很不爽....但其實想想他們也滿可憐的...
這次事情鬧這麼大,這下後續應該還有好戲能看了!

要杜絕投資客轉讓紅單的方式非常簡單
就是訂單嚴格禁止更名,並且訂單的人跟簽約的人姓名要一樣
然後合約簽約是就白紙黑字規定禁止契約書轉讓更名

像青埔的佳陞建設推案紐約線上搭配新高創銷售
就是這樣在run的
讓投資客無法轉單,要買的就直接綁到交屋

不知道為啥同樣寶佳集團
嘴巴一邊說要杜絕投資客
卻沒有強制規定海悅去徹底執行這一項
這到底是建商的問題還是廣告公司的問題呢?

海悅在青埔接新潤的案子...也是嚴格禁止紅單轉讓

真要杜絕投資客
建議益麒建設針對已經有把紅單更名轉讓的給退掉
至於確定要買的就簽約綁到交屋,交屋之前合約禁止轉讓
這樣應該可以打掉非常多投機客
也可以提升社區居住品質

天龍國難民 wrote:
況且寶佳畢竟是大集團 比下還有餘
更多明不經傳的小公司 用料更差
會不會倒也不知道
買預售屋一定要挑大公司
寶佳有他的好與壞 網路語言也要有辨別真假的能力...(恕刪)


建設公司用料好壞...跟大小無關! 實際看工地最準! 尤其上市公司需要在報表上呈現"亮眼"數字...預售到交屋的"級數"差異更大! (不然不需要在小字上加註..."同級"!!--掩耳盜鈴, 欲蓋彌彰!)

不過, 建商大小僅止於消費者選擇預售屋的時候, 財力評估(會不會倒的評估)!
但是, 現實情況是...如果真的"放倒"...跟集團(母公司)將會沒有關係, 這就是建築業為什麼都會有很多阿狗阿貓的...(影)"子"公司...財務(債務)~~是可以"合法"切割的!!

已經有很多大大提到...(詐騙?)"集團"成員.(+知名代銷)...還是因為一時的"虛擬"價格吸引力而投入的...
那我也不知道該說什麼了...

p.s. 不過合X出品的...在桃園市的投資(客)市場是都獲利不少...(沒辦法, 總是有人買單!)
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attfdm wrote:
要杜絕投資客轉讓紅單...(恕刪)


因為根本...沒有杜絕投資客這檔事!!
I disapprove of what you say,but I will defend to the death your right to say it
http://key88.net/article26500.html

以上網址,大家去看一下吧!圖利的建商到處有,政府打房,建商也說打房,卻自己帶頭哄抬,
奉勸有紅單者,千萬不要輕易退訂,不論是哪種紅單,只要下定了,就有法律保障!

請連署大大寄信時一併附上連絡電話,感激不盡!
我會去抽林口合宜住宅,或排淡水第三期合宜住宅,只是覺得很多人假惺惺,一堆投資客、和房仲同行一些既得利益者,失去利益,在那邊狗咬狗一嘴毛。

San Diego wrote:
建設公司用料好壞...跟大小無關!

你沒看清楚我在寫什麼 我沒講公司大小跟用料成正比
一堆豪宅建商規模也沒寶佳大
我只說 用料更差的大有人在 寶佳比上不足 比下有餘


San Diego wrote:
但是, 現實情況是...如果真的"放倒"...跟集團(母公司)將會沒有關係, 這就是建築業為什麼都會有很多阿狗阿貓的...(影)"子"公司...財務(債務)~~是可以"合法"切割的!!

買預售屋本來就要有風險概念, 自然要挑風險小的, 公司規模絕對是評比標準之一
如果完全無法承擔這種風險, 代表不適合買預售屋, 可以去買成屋的案子, 或去接投資客的房

說明一下紅單(預約單)也是屬於定型化契約一種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定型化契約之訂定及解釋原則)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使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所以別再說買預售屋是沒有保障的,因為預約單只要有訂金交付的話,即當作正式合約,是有法律保障的!
加蓋禁止轉讓字樣就沒問題了,
端看建商做不做而已

attfdm wrote:
要杜絕投資客轉讓紅單...(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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