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哥04 wrote:
各位大大說的方法(包...(恕刪)
存證信函在法律上的效用不大(要就直接告)
這就是為什麼對方毫不在乎(您可能未將租約到法院公證-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出租房子的問題層出不窮!像您遇到這種房客,要告也是曠日費時,要有心理準備!
建議您找位懂相關法律的人,詢問司法程序如何進行
若我是當事人,可能拿著海報到那幼稚園的大門口站著(先到派出所備案)
海報寫著:某幼稚園長簽訂租屋契約讓林姓兒子居住(職業:國小教師),涉嫌故意破壞屋內裝璜避而不見;
為人師表竟有如此行為,請大家評評理!
現場一定會很熱鬧,又沒指名道姓,不會違法。為爭一口氣才會想到,但付出的成本可能超出8000塊錢
後段看看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