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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hinboy2009 wrote:
因為腦袋很清楚才敢弄...(恕刪)


我承認你們腦袋是清楚啦!只是缺乏"同理心"啦!
我也承認我腦袋沒你好,但我願意跟鄰居一同歡笑一同把酒言歡!
人生不是建築在每件事斤斤計較上。請問你每天遇到的鄰居,哪一個給你過好的臉色?
你們倒是有一個貢獻,"感謝有你",讓綠城市的住戶彼此更靠近更目標一致。
綠城市在01上紅,無所謂啦!反正我又沒有要賣。


To:綠城市的投資客/房屋仲介
對不起委屈你們了!房屋賣不好,就是有一些自認腦袋好的人,做一些缺乏同理心的事。
asdfg7689 wrote:
梯廳跟住戶反應提呈單的問題先解決比較重要吧?梯廳的規則是什麼?我家的臭鞋也不能放嗎?
只說不能放雜物…那下雨濕濕的傘呢?
我不大懂規定,還請懂的大哥解惑?...(恕刪)


小弟幫貼一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看看有否幫助各位釐清。有錯請指正
要了解,法是所有規範的最低標準,本來就是越模糊越好,留有各說各話的互告空間。
因此對於三句不離法的人,前面已經貼過要如何與其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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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廳的部分,您沒說錯,"不得堆置雜物。"(鞋子雨傘佛祖菩薩算雜物嗎?)
第十六條 第2項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
.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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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台冷氣一事,該住戶用第四條可以堵住別人不准管沒錯。但是仔細看看第五條,留一手給其他住戶,"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影響大樓外觀算不算共同利益?)
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第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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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廳堆放雜物罰則部分在後面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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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台要怎樣搞,梯間要給誰擺,說穿了就是看貴社區"多數人的共識",然後管委會去執行。
搞不定就上法院去告,讓法官判定什麼是雜物,什麼是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告贏告輸後,又是另一段故事了.......
所以才會說中古社區要挑管理品質好的。嚴格管是好?不要管最好?誰知道~

PS.啟稟大人,我只是鄉民路過進來看熱鬧的。記得法律沒在談人情義理或團體道德或婆婆媽媽。
關於梯廳的部分,涉及兩個層面,在此分析供住戶大眾參考

一、消防安全問題
本社區建築構造設計進步,每一棟皆擁有兩道完全空間獨立之逃生梯,由建物平面圖可清楚顯示,本社區電梯外的空間(即本討論區留言所稱”梯廳”),並非屬”公共”的逃生路線。簡單來說就是,假如我要從8樓往1樓逃生時,我不需要經過7樓的梯廳、6樓的梯廳,5樓、4樓、3樓、2樓的梯廳,我只需要進入逃生梯間即可直達一樓。因此,各樓層的梯廳,只與該樓層住戶有關,不影響其他樓層住戶
依據消防法規,公寓大廈之消防安全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依據內政部95年12月18日內受營建管字第0950807689號函釋略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其立法意旨,係為達公共安全之目的…以免妨礙逃生避難。」
因此,以本社區建物之實際情形,梯廳的使用,必須符合兩大原則:
1.梯廳的使用不可影響該樓層每一戶由大門往兩道逃生梯方向行進之動線,妨礙逃生。
2.不可阻擋消防設備,包含消防栓、通風口等。
二、佔用公設
從所有權狀、建物平面圖等相關資料清楚顯示,各戶大門以外之空間,即屬公設。只要住戶使用大門以外的空間,包含如放置鞋子、放置鞋櫃、放置雨傘、雨傘架、腳踏墊、腳踏車、盆栽……等任何物品及”裝設外玄關門”,以上所有行為,皆為佔用公設。因此,若管委會堅持本社區梯廳之公設空間一律不得占用或必須”淨空”,即表示,目前有安裝的外玄關門,也必須一視同仁,全部拆除。假若管委會訂定”雙重標準”之規定,禁止某項特定之占用行為而開放另一項占用行為,必定難以服眾,後續將衍生諸多爭端,此為必須審慎考量之問題。
公設的使用規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應依規約及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之規定。換句話說,必須由全體住戶投票表決來決定,才具有公信力。並非管委會說開放就開放,說禁止就禁止管委會沒有這種呼風喚雨的權力

關於梯廳部分,本戶數月前即填寫提案單向管委會提議由該樓層所有住戶共管,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很遺憾沒有受到管委會的重視成為議案。提案如下,供各位住戶參考。

主旨:梯廳之管理
說明:
電梯管制後,各樓層住戶僅能到達自家樓層,電梯外至住戶大門前之共用空間,其管理使用、環境衛生及逃生路線保持暢通等責任,建請由該樓層住戶共同負責。
辦法:
本提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執行之。倘同樓層住戶間有爭議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項第6款及本規約第19條規定,由管理委員會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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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比梯廳問題更嚴重的,是現在部分住戶接受管委會決定所安裝的外玄關門。

首先,因為裝設外玄關門必須打洞,勢必破壞到公設,加上此行為沒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投票表決”的過程,在法律上是完全站不住腳的,恐怕面臨強制拆除和恢復原狀的命運。又恢復原狀勢必要換門框、要敲牆…..後果難以想像…

第二,管委會為大家精心挑選的外玄關門是往逃生方向開啟的詭異設計(如下圖)


開啟之後完全阻擋逃生,不但會將自己困死,同時也會害對面鄰居一起陪葬….如果兩邊都安裝這種外玄關門,火災發生同時開門想逃……天啊…..不敢想像….


某樓層住戶外玄關門毀損逃生指示燈

第三,違反消防法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安裝的住戶恐怕受到主管機關的處罰…不但裝好的門要重裝或拆掉,可能還有罰款……但是安裝的住戶不能以”安裝是聽從管委會建議”的理由,向管委會求償….因為安裝前管委會要求各位簽署了”切結書”



很明顯的,這個切結書正是受大家信賴的管委會接受他們的法律顧問建議,所設下的大大的陷阱…..簽了這個東西,現在正在安裝的住戶……一切法律問題自負….求償無門……

在公告剛出來的時候,本戶就急忙向主管機關檢舉….但管委會的回應是什麼…都公告在電梯了大家去看吧….現在對已經裝設了的住戶來說….一切都太晚了….本戶渺小的檢舉行為,只是螳臂擋車…救不了大家…
之前有報導同一層兩戶皆買的屋主
直接在電梯與梯廳間做個鐵捲門
夠犀利吧
自己的心是黑的....就說別人的心黑....
你繼續發布我就既需蒐集資料,有必要會用管委會名義提告的...
甚至你們在網路散布破壞社區名譽的圖文,一樣....可以聯屬住戶 對你們提告...

我以主委身分告知各位,請勿再與他們口水...以免落入陷阱
我早上 接到物管主任電話,說 分局員警一早來社區..要問..主委 副主委 監委 電話...
看來你先採取行動啦...很好....一併法院講....

冷氣主機的事情,不管是否於你家產權內...把你的合約翻出來 白紙黑字 有簽屬相關維護社區外觀之約定
故你本來就違約,所以這個問題 建商要解決,故要請建商用 違反買賣契約處理...就這樣,別硬凹

我所做的任何增設工程歡迎去查證,我尊重你的質疑,但也請自重....毀謗 加重毀謗...
我設計外玄關門嗎??
請搞清楚....開向 樣式 是由住戶自己選擇,你做功課都做一半耶...很喜歡擷取片段;亂扯....

這個版最早是由我開設的,我一向關心我人生第一棟房子..自始至終 如一 何來 黑心....

財報..不用你提醒,你們幾戶已經拖欠...管理費近2個月,還敢在此咆哮...

一切公斷...下個月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一起公斷吧....質疑 本社區的潛水客 歡迎...
最好你們一家老小全部來,讓各位住戶知道你們是怎樣"關心"社區..順便讓大家認識一下...
你家老先生應該還沒忘記上次被圍剿的經驗吧...請他保重,我很擔心他血壓...社區還沒設置AED

各位過客或潛水客...為何大多數住戶會挺 管委會呢?? 親眼來看就知道.....
非本住戶也不用多勞給予我們建議,因為非親身經歷 無法想像.......

還什麼 "螳臂擋車" 自己小小力量....無法救社區,哈哈哈.....臭美,你門真的活在自己世界,
大家共同期望是 請你們去救別社區....大家就 謝先謝地了....

敬告各位住戶,到此為止不要再跟他們 口水....小心中計........
一切不爽快,下一次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一併開講...我們會全程錄影....

yeswecando wrote:
一、消防安全問題...(恕刪)


提到消防法,關乎人命規定非常嚴格細膩,這個區塊可是有專業機構認證和證書的。
連塊指示標誌都一堆學問,這個小弟不敢班門弄斧。只給貴社區管委會一些簡單資料
----------------------------------
集合式住宅屬於乙類場所,所以每年要檢查一次。
消防法第六條實施細則
管理權人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如下:
...
前項各款之檢查,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每
半年實施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實施一次。
----------------------------------
每年的檢修有補助。
消防法第九條
...
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集合住宅,其消防安全設備定期之檢查,得由直轄市
、縣(市)消防機關聘用或委託消防專業人員辦理,經費由地方主管機關
編列預算支付,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至於社區的走廊,梯廳是不是消防需要檢查之處?檢修時就知道囉。
不知道滅火器放在哪?各位的鞋子雨傘佛祖菩薩有沒有玄關門的耐燃保證呢?
外玄關門平時關閉是否影響逃生???非住戶專有部分不影響他人逃生等於可以任意佈置???
這些解釋交給每年專業檢修人員就可以了,消防管很嚴,應該不需要麻煩法官出馬。

yeswecando wrote:
只要住戶使用大門以外的空間,包含如放置鞋子、放置鞋櫃、放置雨傘、雨傘架、腳踏墊、腳踏車、盆栽……等任何物品及”裝設外玄關門”,以上所有行為,皆為佔用公設


要討論"佔用公設"要去找找其他有關佔用公設的法條來討論
解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的重責大任就交給法院吧。前文有PO,大家都要守法不是嗎?
請問"裝外玄關門"要怎樣解釋成"堆置雜物"??...鞋子、鞋櫃、雨傘、腳踏墊、盆栽..比較容易理解。

yeswecando wrote:
主旨:梯廳之管理
說明:
電梯管制後,各樓層住戶僅能到達自家樓層,電梯外至住戶大門前之共用空間,其管理使用、環境衛生及逃生路線保持暢通等責任,建請由該樓層住戶共同負責。...


這個提案,直接要把共用部分改成約定專用。還要大家討論,真是太神奇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ashinboy2009 wrote:
這個提案,直接要把共用部分改成約定專用。還要大家討論,真是太神奇了。


各樓層住戶僅能到達自家樓層,電梯外至住戶大門前之共用空間,其管理使用、環境衛生及逃生路線保持暢通等責任,建請由該樓層住戶共同負責。

寫得那麼清楚為什麼還會有人誤會...

一個空間可以有複數的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叫做"專用"?

一個空間你可以用我可以用他可以用,叫做專用?

請問約定專用的二樓露臺,有兩戶以上可以一起用的嗎?

請問約定專用的停車格,有兩戶以上可以一起用的嗎?

另外,我不知道您把使用兩個字,特意標示是什麼意思?

公設就不能使用嗎?還是使用了就變成專用了?

請問,我去健身房,健身房就變成我專用了嗎?

我坐在大廳的沙發上,那個沙發就變成我專用了嗎?還是大廳變成我專用了?



本版歡迎任何討論,但請注意提供正確的資料和觀念,謝謝!
ashinboy2009 wrote:
請問"裝外玄關門"要怎樣解釋成"堆置雜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yeswecando wrote:
主旨:梯廳之管理
說明:
電梯管制後,各樓層住戶僅能到達自家樓層,電梯外至住戶大門前之共用空間,其管理使用、環境衛生及逃生路線保持暢通等責任,建請由該樓層住戶共同負責。
辦法:
本提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執行之。倘同樓層住戶間有爭議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項第6款及本規約第19條規定,由管理委員會協調處理。

yeswecando wrote:
一個空間可以有複數的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叫做"專用"?...(恕刪)


別急著自己解釋~~~陳永仁:對不起,我只是個警察~要說,跟法官說去~~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七條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
提案約定1戶或4戶或8戶或總戶數減一戶也一樣,均符合"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共用部分。
住貴社區好幸福,祝閣下提案通過。接著頂樓幾戶就可以聯合起來提案來使用管理頂樓。

至於健身車和沙發要不要納入建築物還是附屬建築物,請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表決
最普通不過的生活起居(使用住戶和管理中心一齊維護梯廳),要搞到大會決議還要管委會執行協調,當然要"逐字"討論,以示對提案戶的尊重,更是對"全體幫您背書的住戶"負責
yeswecando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yeswecando wrote:
本版歡迎任何討論,但請注意提供正確的資料和觀念


對啦,有改過向善,只貼法條就可以了。"設置柵欄、門扇"和"設置外玄關門"何者妨礙出入呢?快找律師~~
另外記得守法,不可在梯廳"堆置雜物"喔。

yeswecando wrote:
一切都太晚了….本戶渺小的檢舉行為,只是螳臂擋車…救不了大家…

是說有人有螳臂立馬去檢舉外玄關門,應該也會立馬檢舉梯廳設置佛堂的住戶吧。(喔,我佛慈悲,善哉~善哉~佛祖快可以住進家門了)
有人錯誤解讀以下這段話

各樓層住戶僅能到達自家樓層,電梯外至住戶大門前之共用空間,
其管理使用、環境衛生及逃生路線保持暢通等責任,
建請由該樓層住戶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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