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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勢重劃區~大清馥御


nknk13 wrote:
那白管子是天然氣管沒...(恕刪)


有位善心人士,在我的信箱留言

大大,你好!

你們的社區,也是是跟我買的社區一樣問題
建議你將預售屋買賣合約書帶去桃園縣政府的使管課,去那邊調出建商當初送照的施工圖
應該會跟你的合約施工圖有差異,或者是建商等政府驗完後再進行二次施工

品質堪慮

所以,他的意思是這個管線如果是瓦斯管,是有問題的。
所以,怎麼辦呢?????

花好月圓滿山 wrote:
所以,他的意思是這個管線如果是瓦斯管,是有問題的。
所以,怎麼辦呢?????


花大,不曉得問題點是配管方式嗎?
我網路查了一下配管方式,還是看不出來有什麼問題耶
http://www.scng.com.tw/set/set.htm

前幾天看屋的時候遇到其他來看的客戶(還沒買),他們對那天然氣管線非常在意,直說管線應該拉在室內怎麼會在室外覺得這樣很醜,老實說在面中庭這面確實不美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第 四 章 燃燒設備
第 一 節 燃氣設備
第 78 條
建築物安裝天然氣、煤氣、液化石油氣、油裂氣或混合氣等非工業用燃氣
設備,其燃氣供給管路、燃氣器具及供排氣設備等,除應符合燃氣及燃燒
設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外,應依本節規定。
第 79 條
燃氣設備之燃氣供給管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燃氣管材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管徑大小應能足量供應其所連接之燃氣設備之最大用量,其壓力下降
以不影響供給壓力為準。
三、不得埋設於建築物基礎、樑柱、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構造體內。
四、埋設於基地內之室外引進管,應依下列規定:
(一)埋設深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深度不足時應加設抵禦外來損傷之保
護層。
(二)可能與腐蝕性物質接觸者,應有防腐蝕措施。
(三)貫穿外牆(含地下層)時,應裝套管,管壁間孔隙應用填料填塞,
並應有吸收相對變位之措施。
五、敷設於建築物內之供氣管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燃氣供給管路貫穿主要結構時,不得對建築物構造應力產生不良影
響。
(二)燃氣供給管路不得設置於昇降機道、電氣設備室及煙囪等高溫排氣
風道。
(三)分歧管或不定期使用管路應有分歧閥等開閉裝置。
(四)燃氣供給管路穿越伸縮縫時,應有吸收變位之措施。
(五)燃氣供給管路穿越隔震構造建築物之隔震層時,應有吸收相對變位
之措施。
(六)燃氣器具連接供氣管路之連接管,得為金屬管或橡皮管。橡皮管長
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並不得隱蔽在構造體內或貫穿樓地板或牆
壁。
(七)燃氣供給管路之固定、支承應使地震時仍能安全固定支撐。
六、管路內有積留水份之虞處,應裝置適當之洩水裝置。
七、管路出口、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裝置牢固。
(二)不得裝置於門後,並應伸出樓地板面、牆面及天花板適當長度,以
便扳手工作。
(三)未車牙管子伸出樓地板面之長度,不得小於五公分,伸出牆面或天
花板面,不得小於二點五公分。
(四)所有出口,不論有無關閉閥,未連接器具前,均應裝有管塞或管帽
。
八、建築物之供氣管路立管應考慮層間變位,容許層間變位為百分之一。
第 79-1 條
(刪除)
第 80 條
燃氣器具及其供排氣等附屬設備應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製品。
燃氣器具之設置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燃氣器具及其供排氣等附屬設備設置安裝時,應依燃燒方式、燃燒器
具別、設置方式別、周圍建築物之可燃、不可燃材料裝修別,設置防
火安全間距並預留維修空間。
二、設置燃氣器具之室內裝修材料,應達耐燃二級以上。
三、燃氣器具不得設置於危險物貯存、處理或有易燃氣體發生之場所。
四、燃氣器具應擇建築物之樓板、牆面、樑柱等構造部固定安裝,並能防
止因地震、其他振動、衝擊等而發生傾倒、破損,連接配管及供排氣
管鬆脫、破壞等現象。
第 80-1 條
氣設備之供排氣管設置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燃氣器具排氣口周圍為非不燃材料裝修或設有建築物開口部時,應依
本編第八十條之二規定,保持防火安全間距。
二、燃氣器具連接之煙囪、排氣筒、供排氣管(限排氣部分)等應使用材
質為不銹鋼(型號:SUS 三○四)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材料。
三、煙囪、排氣筒、供排氣管應牢固安裝,可耐自重、風壓、振動,且各
部分之接續與器具之連接處應為不易鬆脫之氣密構造。
四、煙囪、排氣筒、供排氣管應為不易積水之構造,必要時設置洩水裝置
。
五、煙囪、排氣筒、供排氣管不得與建築物之其他換氣設備之風管連接共
用。
第 80-2 條
燃氣器具之煙囪、排氣筒、供排氣管之周圍為非不燃材料裝修時,應保持
安全之防火間距或有效防護,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排氣溫度達攝氏二百六十度以上時,防火間距取十五公分以上或以
厚度十公分以上非金屬不燃材料包覆。
二、當排氣溫度未達攝氏二百六十度時,防火間距取排氣筒直徑之二分之
一或以厚度二公分以上非金屬不燃材料包覆。但密閉式燃燒器具之供
排氣筒或供排氣管之排氣溫度在攝氏二百六十度以下時,不在此限。
第 80-3 條
天花板內等隱蔽部設置排氣筒、排氣管、供排氣管時,各部位之連接結合
應牢固不易鬆脫且為氣密構造,並以非金屬不燃材料包覆。但排氣溫度未
達攝氏一百度時,不在此限。
第 80-4 條
燃氣設備之排氣管及供排氣管貫穿風道管道間,或有延燒之虞之外牆時,
其設置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排氣管及供排氣管之材料除應符合本編第八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外,
並應符合該區劃或外牆防火時效以上之性能。
二、貫穿位置應防火填塞,且該風道管道間僅供排氣使用(密閉式燃燒設
備除外),頂部開放外氣或以排氣風機排氣。
三、貫穿防火構造外牆時,貫穿部分之斷面積,密閉式燃燒設備應在一千
五百平方公分以下,非密閉式燃燒設備應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分以下。
第 81 條
(刪除)
第 81-1 條
於室內使用燃氣器具時,其設置換氣通風設備之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氣口應設置在該室天花板高度二分之一以下部分,並開向與外氣直
接流通之空間。以煙囪或換氣扇行換氣通風且無礙燃氣器具之燃燒者
,得選擇適當之位置。
二、排氣口應設置在該室天花板下八十公分範圍內,設置換氣扇或開放外
氣或以排氣筒連接。以煙囪或排氣罩連接排氣筒行換氣通風者,得選
擇適當之位置。
三、直接開放外氣之排氣口或排氣筒頂罩,其構造不得因外氣流妨礙排氣
功能。
四、燃氣器具以排氣罩接排氣筒者,其排氣罩應為不燃材料製造。
第 81-2 條
排氣口及其連接之排氣筒、煙囪等,應使室內之燃燒廢氣或其他生成物不
產生逆流或洩漏至他室,其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排氣筒或煙囪之頂端開放在燃氣設備排氣管道間內時,排氣筒或煙囪
在排氣管道間內昇管二公尺以上,或設有逆風檔可有效防止逆流者,
該排氣筒或煙囪視同開放至外氣。
二、煙囪內不得設置防火閘門或其他因溫度上昇而影響排氣之裝置。
三、使用燃氣器具室之排氣筒或煙囪,不得與其他換氣通風設備之排氣管
、風道或其他類似物相連接。
第 82 條
(刪除)
第 83 條
(刪除)
第 84 條
(刪除)
第 85 條
(刪除)
好像也沒有什麼限制,如果有其他政府條文,可能要再查一下了~~~

花好月圓滿山 wrote:
好像也沒有什麼限制,如果有其他政府條文,可能要再查一下了~~~


我想大家是care 管線走明管,比較不美觀吧!
剛剛爬了一下文,正好看到01有在討論 天然氣管線 的事情,
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1588312


請研究一下大清城品的狀況。
因為上班比較忙一些。所以,我先把網址PO給大家研究一下。
看看大清馥御和大清城品的狀況,是不是有同樣的情形。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3762960&p=1
http://www.neoart.asia/04-18.htm
請問有人知道社區種得是什麼樹嗎?
上週路過, 工人在做中庭的施工與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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