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原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學區劃分參考原則訂定如下:
(一)以各校學生上下學交通因素為考量,亦即以交通動線及距離遠近為依據,國小以三公里為原則,國中以五公里為原則。
(二)為顧及各校均衡發展,以學校原規劃班級為參考依據,不得超過規劃班級數,如學生數超過,則依縣頒轉介辦法辦理。
(三)以鄰、里、村別劃分學區、兼顧交通安全,以交通幹線為參考。
(四)如有新設學校、新社區成立、社區老化學校、行政區域調整、不可抗力因素等情況發生,可要求鄉鎮市公所重新劃分學區。
(五)如有跟鄉鎮市或鄰里之間有特殊情況者,則由各鄉鎮市公所召開協調會議研商。
(六)如有跨縣市之特殊情況者,則由本府召開協調會議協調。
(七)特殊教育、體育重點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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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沒PO完~但是沒看到因為面什麼路而學區在哪裡的劃分~只有距離~交通~人口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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