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家住桃園市春日路(台4號道), 每日出門總是必須全神貫注, 停.看.聽後才敢踏出家門, 因為這條路從桃園市經國路分岔口開始, 一直到南崁交流道這段, 路幅縮小了, 分隔島取消不算, 連人行道也省略掉了, 但是車流量還是那麼大, 兩旁店舖大多營業到貼近路肩上來, 這裡住戶密集, 但是行人既沒有人行道可走, 騎樓更是零星少見, 如果再碰到臨時停車, 常常必須被迫走到車道上來才能通行, 簡直是在搏命, 孩童上下學更是天天令我們擔心.
我不懂這段春日路為什麼沒有人行道, 還是堂堂 "省" 級道路, 難道預設只讓車輛走, 不提供行人通行? 即使路幅縮小, 即便犧牲掉路肩, 都不應該不做人行道吧, 不是應該以人為本嗎? 還是非得等到哪天因此出了事故, 產生烈士才來亡羊補牢?
上述情事本人以陳請案件方式前後2次向桃園縣長信箱反映, 但是都只獲得制式而且推托卸責的回復如下:
親愛的縣民您好:
經交付桃園市公所辦理,該所回覆如下:
一、有關 台端陳情春日路(台4號道)增設人行道乙案,省道管理維護機關並非本所,移請路權單位(公路局)本於權責卓處。
二、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桃園市公所工程課承辦人(03-)3348058-2300聯繫。
■您對回覆內容如有任何疑問請洽 桃園市公所工程課 承辦人:張嘉祺 電話:3348058-2307
敬祝 安康
縣長 吳志揚 敬復
本人極度不滿之處在於, 這件陳請案件難道是我本人的私事嗎? 縣(市)民為了公眾事務陳請, 受理單位卻只想到要把責任往外推 (竟然比我還狀況外, 人家早已改成交通部公路總局多年了, 他們還在當成省公路局看).
我當然知道權責單位是在交通部公路總局, 問題是這與地方政府都無關嗎? 他們卻直接把這案件看成是我本人與公路總局之間的事, 桃園縣政府.桃園市公所都毫不沾鍋地置身事外, 先把球丟出去再說, 完全不站在地方政府的立場去考慮那個路段是否確實應該設置人行道, 以保障縣(市)民生命財產安全, 或是評估認為只需要讓車輛專用, 行人禁止通行也成? 總該要有個說法吧, 怎麼可以毫無意見呢? 該是他們把評估結果去向公路總局提需求吧, 怎麼變成縣(市)民的私事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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