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有鄰居朋友談到契約了 ,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第十一條的第二款 , "賣方如逾期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 , 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請問大家有沒有對這一部份做處理 ???
應該不是更改合約吧是對合約的(認知)不同才對因為以前所謂的總坪數都包含雨遮現在法令改為不得包含雨遮但是市面上的建商仍舊按照舊習總坪數都包含雨遮因此造成合約上的坪數(含雨遮)以及實際坪數(不含雨遮)的認知差異就好像交屋款法令規定是總價的百分之五但是一般仍舊只有兩萬是一樣的道理說到因坪數認知差異要退費根本不可能因為我們買房子的總價款都不是真的用一坪多少去乘以總評數而是包含車位再殺價一番所得到的總數因此很難去估算雨遮到底是多少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