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m0513 wrote:
地上16層或建築物高度50公尺以上屬高層建築。高層建築使用瓦斯有些法規上的限制。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3條規定
高層建築物地板面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部分,除住宅、餐廳等係建築物機能之必要時外,不得使用燃氣設備。
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法規解讀起來... 很像沒禁止"住宅"設置天然氣啊!!
真的是扯...

「如果對喜歡的事情,沒有辦法放棄,那就要更努力地,讓別人看到自己的存在。」- 逆光飛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