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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民生路上的拉皮(?)建案

原所有權人之抗議陳情在網路上隨處可見~以下轉載自某立委部落格

陳情書:
陳情人等前於民國80年11月27日 經向債務人楊妙麗,購買其坐落於桃園縣桃園市埔子段埔子小段2016地號上之桃園東宮社區住宅N棟12樓乙戶預售屋、M棟12樓乙戶預售屋、k棟12樓乙戶預售屋,約各計價金為新台幣400多萬元(請見附件1)。陳情人等從民國80年起,以分期給付價款之方式,各至84年為止,前後四年期間均各支付近一百五十萬元之鉅(請見附件然而,時至今日已屆18年之久,債務人顯然惡性倒閉,故意不履約交屋,令陳情人一生之積蓄均付流水,不得以只好求助桃園地方法院以維權益。
豈料,原本在桃園地方法院纏訟十多年的民事強制執行程序突然在96年消失無影。且到了98年5~6月間陳情人等路經桃園市民生路之際,才赫然發現係爭的土地與建築物已施工中(請見附件3)。陳情人等萬分訝異,怎麼仍在查封中的不動產,居然可以不經債權人之參與而悄悄移轉他人?是誰如此神通廣大,能夠走通司法、行政各界,更能在眾目睽睽下連續違法施工達數月之久【98年五月間開始進行施工】?難道整個政府都已癱瘓、麻木?還是典型的官商勾結,由龐大利益所結合?否則查封之建築物怎麼申報開工?建築廢棄物如何清運?環保、衛安、工安、公共安檢有豈能長期性免受監督與管理?
經查,係爭的土地與建築物乃由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95年6月13日 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受讓其不良債權(請見附件4),復於96年間向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玄股法官【即原承辦強制執行、查封登記之法官】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作業要點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請見附件5)聲請委託資產服務公司拍賣變賣。經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玄股法官認定符合要件,繼而移交本案至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然而,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獲得法院許允由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之後,立即將其債權轉讓予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同時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亦與安泰商業銀行簽立債權信託,企圖魚目混珠,以安泰商業銀行之金融機構名義來適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變賣業務作業要點第二項第二款之規定。然而,資產管理公司與金融機構的而差異性,略有知識的都知道各有所別。此時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應按照受託業務作業要點:參~二、資產服務公司執行人員收受移交之案件時,應即審查下列事項:(三)其他應注意事項。資產服務公司執行人員發現法院移交之案件與前項(一)款規定不合時,應即將卷宗影本送還法院;其他情形,應迅速聯絡法院處理或將卷宗送還法院。但是,資產服務公司寧違法也要繼續拍賣,而且從第一拍之全部建物均不點交(請見附件6),突然180度的大轉變為44戶不點交、其餘建物均點交的第二拍內容(請見附件7)。本件執行程序因債權人要件不符,依作業要點知明文,資產服務公司本就必須將卷宗送還法院,卻故意隱匿事實,逕自進行拍賣程序,違反法令自為灼然。資產服務公司肯如此違法幫助 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很難令人相信其中沒有貪贓枉法?
更甚者,陳情人等發現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債權人之身分,居然在拍賣前就強行施工、破壞查封現況,以各種非法犯罪手段,企圖造成現況占有之情事來排除其他債權人或與標人士之競標,從而圖利自身利益。佢等視法律為無物,公然大興施工,根本沒有絲毫為這大眾公共安全去考量。為一己之私而讓眾人承受高度危險,一旦發生公安慘事,豈非更讓法院蒙上塵垢?也使得以後買下房子的消費者日日處於危險中過生活。陳情人等惟恐禍害無窮,且現場遭到破壞殆盡,日後法院則無以現況點交(法院公告中說明,建物點交買受人卻須冒被拆除之投資風險),亦難舉證遭受何人之破壞,致成國賠之損失。尤其憂心長期違法施工勢必造成桃園市民之苦痛。衡情衡理,皆不能漠視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如此肆虐人民,踐踏司法之尊崇。因此,業已依民事訴訟法第368條,聲請法院儘速執行原查封之公權力,以保全證據,維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請見附件8)。
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司法程序與公平競爭原則,陳情人故以此為理由向法院聲明異議在案(請見附件5),務使玩法之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不能遂行其惡行。但觀其以兩面手法在大玩司法,伊等一方面在查封現場大動作占有建物與土地,同時無所畏懼的搭鷹架施工,把各項工程早都發包出去。另一方面在金拍程序中大幅修改點交內容。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這麼篤定而為,在在顯示出背後必有能人出手打點好一切,否則誰敢如此大手筆,萬一被別人攔標,豈非為人作嫁。
陳情人等試問: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能在桃園縣、市各級行政機關的管理下,仍然做出這麼多的乖張行為,卻毫無一位地方政府機關人員施以管束,這是偶發之情況嗎?能精準掌控法院的拍賣動向,才有可能砸下幾億資金去鋪排前置階段的。
結論是康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公然挑戰司法以及地方行政權,其行為如此囂張,若無強力之背景與關係,又怎能在長達數月之久的違法行徑中皆安然無事?陳請人等為求自力救濟,謹向各機關首長、諸位大委員,以及各大報社、新聞媒體人員投訴、陳請本案。伏乞,主持正義,匡我不逮。大恩大德,五中篆銘。
謹 呈
舞劍塵 wrote:
原所有權人之抗議陳情...(恕刪)


這篇文你也看到了陳情書是95年 現在99年 在95年原住戶會出此陳情書原由是擔心住的權力跟付諸之心血化為烏有~但在內容中也看到保留41戶不點交(此篇文應該不是原住戶打的因為正確是41不是44,但數字不重要。) 我們公司為何保留不點交 因為要確實保留這些人權益使其與聯利建設公司做個正面處理 如果我們公司經由法院買下這41戶的債權與居住權一定消失 原住戶也只能跟法院爭取第二順位債權由標購金額取得賠償 我們公司也能名正言順將41戶請出此案 但康荷建設並無這樣做 經過住戶與我們公司協商後 採取共同維護好此案的方式一起共榮
經過努力之後的現在 不要只是在網路上經過聽跟想去了解事情 請用眼睛看現場實景 用嘴去問問現在裡面原住戶的感想 我們康荷建設花費多少心力經費使此地的黑暗死角及醜陋的中庭變成現在很多附近居民都讚嘆的美麗理想家 此案產權已正式交付到我們公司可辦理過戶及貸款8.5~9成 歡迎大家前來找我參觀遊覽 (參觀比較是為了有基準找到自己的理想家)
此為我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jw!gaOcZH2aQUUI5wWEhhttsMOB
那請問大家有人知道現在康荷建設在八德介壽路推的哈佛門名二期是不是也是跟哈佛名門一樣中古結構去改的呢?

我想沒人想用新車價去買一台10年舊引擎的車吧!!
20年的望眼欲穿!真痛苦
KANLY wrote:
唉!說到此案,我們真是最大的受害者
我們一大群住戶原本只想安安穩穩買棟房子,結果沒想到原來的建商因投資失利現跑到對岸躲起來了
自救委員會想說扶持營造商一起將房子建起來 ,結果還不是一樣利字當頭又忘了起初對我們的承諾,
又把我們給賤賣給現今的建設公司,但又不給我們已住入的住戶及還望眼欲穿尚未入住的住戶一個合理的交待,若有意要買此案的住戶要三思呀!因我們原跟營造商換約的住戶都會結合起來抗議的,因它的產權已將近20年的房子了一樣還沒清楚,這樣的房子你們還敢買嗎?...(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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