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我找到的法規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3 第 5 項:「銷售預售屋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銷售預售屋者,不論是自行銷售或委託代銷,違反本條規定,將按戶(棟)處 15 萬至 100 萬元罰鍰,縱然業者事後同意以原價格簽約或有無退還定金,仍有本條適用。又,「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事項」所指為何,仍有待實務函釋、案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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