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關鍵還是在「旅館用地」
這種指定用途的事務所當住宅都是主動罰款並限期改善
像高雄澄清湖的聯上湖美學 內湖五期等
應該只能當旅館 當渡假住宅可能都是違法的
購買前還是要多了解相關法條比較能保障權益
briareus wrote:
這個第四台的廣告打很(恕刪)
感謝大大提醒喔
小弟試著上網估狗一下法規定義,查到以下法規描述。總感覺不是很明確...
假設以下兩種情況發生,會有什麼狀況:
1. 如果購買的房產沒有門牌,算不算住宅?
2. 如果遇到檢舉,違法事證是什麼?要改善什麼?
1. 住宅法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
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
三、公益出租人:指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https://www.cpami.gov.tw/最新消息/法規公告/14297-住宅法.html
2. 旅館業管理規則:
本規則所稱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
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14
3. 民宿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民宿,指利用自用或自有住宅,結合當地人文街區、歷史風貌
、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農林漁牧、工藝製造、藝術文創等生產活
動,以在地體驗交流為目的、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城鄉家庭式住
宿環境與文化生活之住宿處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110012
asussmall wrote:
查旅館用地很清楚, (恕刪)
感謝提供資訊。
首先澄清我不是建商、也不是業代,我是『已購入&準備驗屋』的屋主。
提供幾個參考如下:
1. 本身沒有自住需求,規劃就是渡假、招待所使用。郊區用途、不考慮增值。
2. 沒有也不需要鼓勵他人購買此建案。人一多、對我們更麻煩。
3. 購入合約有註明旅館用地,自己有義務確認。
4. 旁邊的另一個相同性質的建案已13年,朋友們有兩戶,正常使用與買賣,上網可查實價紀錄。
『房子是便宜沒錯, 但也是一筆數目, 謹慎點沒錯. 買錯了也沒關係, 期待沒事就好, 也別天真的想增值. 但就請不要宣傳有何優點並鼓勵他人一起入手就好. 認清事實加低調是最好的選擇.』
這個大大說得對,小弟很認同!
另補充這篇文章的幾個意義說明如下:
1. 我是龍潭在地人超過25年,提供在地人觀點給其他參考。
2. 提供給已購入、或考慮購入此建案的朋友交流。已在其他平台成立住友社團,可自行搜尋或私訊。
3. 房仲或是其他建案業代請繞道,給建議很好,但不需要給過多的主觀想法。
感謝各位留言與回文!希望能維持一個正面、有禮貌的網路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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