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A大樓A君買了獎勵車位,B大樓的B君也買了獎勵車位,如果政府規定只能供外車用,那就AB君互簽車位租賃合約,A君停B大樓,B君停A大樓.那就完全符合法令,政府爽了,人民苦了.
"獎勵車位"是法令不周延的產物.本來用意是"獎勵車位"不能賣給住戶,由建商無條件交給管委會,且買賣合約中說明供公眾停車用.無奈政府多年來坐視建商創造模糊空間,讓建商兩頭賺(賣獎勵車位又賣獎勵容積).導致問題層出不窮.監察院也看不下去提出糾正了.
此外,外車要停他人的獎勵車位,建議先了解該大樓停車收費標準,絕對不是無償使用喔!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