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您的分析, 我的狀況有點不太相同引用您的例子.

在簽合約時把合約有一條:
本建物地下室共三層, 總面積2413.02平方公尺(729.94坪), 除共有部份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 其餘面積1946.99平方公尺(588.96坪), 由賣方依法令設置汽車停車位
建商解釋當初簽約時代書算錯用2413.02平方公尺(729.94坪)/44 (戶)=16.59 坪, 但依合約是要以1946.99平方公尺(588.96坪)/44(戶)=13.39坪.
以算錯為由, 說不影響我們權益, 因為不影響主建物.因為这三坪己在主建物裡(31.67)
这是否我們三坪公設被算了二次費用, 但卻說不影響我們權益.,且告知我己至消保官送申訴書,
之前都不聞不問,連一通慰問電話都沒有..經过二天的反應爭吵(跟建商的銷售窗口).建商那的主管今天終於來電說要約面談. 辛苦求來的一通電話...唉...
Mindie wrote:
hi @大破大立, ...(恕刪)
看起來,建商的說法是合理的。
您並沒有被算到兩次費用。
因為合約裡有降寫的話,
本建物地下室共三層, 總面積2413.02平方公尺(729.94坪), 除共有部份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 其餘面積1946.99平方公尺(588.96坪), 由賣方依法令設置汽車停車位
代表它已經就該計算列出了方式。
至於最後的數字出現了16.59,比較像是筆誤。
這有點像是支票上的金額,阿拉伯數字跟國字不同,還是要以國字為準。
我本來以為是,建商把應屬於車位的車道,改登記在公設裡面所致。
這樣就會有原圖第四張的類推適用。
此外,以常見的平面停車位坪數來說,16坪真的超大,13坪還合理一點。
可參考:http://home.appledaily.com.tw/article/index/20140920/36095510/news/
除非有些是子母車位,才會出現16坪這種數字。
當然建商想要隱匿這個錯誤,給您的FU不太好。
不過,是可以考慮取消律師的諮詢了啦XDDD
您可能忙了很久、花了很多時間跟費用(律師的諮詢費不便宜),結果最後沒甚麼實益。
最後,問一個不大相關的事,您的貸款銀行是建商介紹的,對吧?
Mindie wrote:
在簽合約時把合約有一條:
本建物地下室共三層, 總面積2413.02平方公尺(729.94坪), 除共有部份及依法令得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外, 其餘面積1946.99平方公尺(588.96坪), 由賣方依法令設置汽車停車位
建商解釋當初簽約時代書算錯用2413.02平方公尺(729.94坪)/44 (戶)=16.59 坪, 但依合約是要以1946.99平方公尺(588.96坪)/44(戶)=13.39坪.
以算錯為由, 說不影響我們權益, 因為不影響主建物.因為这三坪己在主建物裡(31.67)
如果合約書確實如上所寫,勸樓主放下吧,就高高興興交屋囉~~~
這算是建商拿錯數字來除44戶,合約原始精神車位坪數就是13.39坪,一個車位13.39坪也算合理。
Mindie wrote:
不合理吧!建商算錯...(恕刪)
因為合約書上有寫「其餘面積1946.99平方公尺(588.96坪), 由賣方依法令設置汽車停車位」,所以每個停車位面積要拿1946.99平方公尺來除才正確。
2413.02平方公尺是含該層公設的面積,用來做為計算停車場面積顯然不對,真的要這樣算的話停車場面積就和當層公設重疊了,地政機關產權也登記不出來,所爭執的132坪可說是不存在的面積。
以上觀點只是照您貼出合約書片段來看,我跟建商一點關係也沒有,純粹只是就事論事,論壇功能就是集思廣益,大家只說您想聽的話有幫助嗎?最終還不是要回歸事實,甚至以法院最後判決為標準。
對於合約書上坪數差異您當然可以主張權利,目前看來建商回應消極,可能只有走法律途徑才有肯定的答案,最後會如何我也很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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