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fakid wrote:
騎樓雖是私有地但屬公用
騎樓土地屬於私人所有,騎樓只要滿足法令規定的"供公眾通行"的要素,
地主是可以有排他的權利,郵局有權利禁止外人停車.
郵局員工停放機車以後,有沒有導致公眾無法走路通行呢?
如果郵局員工機車停放以後,沒有妨礙公眾通行,郵局確有法定權利不准你停放機車.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219/34837637/
律師陳松甫答:
就所有權部分,原則上騎樓是建物所有人,在面臨馬路面依法預留的公開空間,其所在土地為私人土地,在建物登記上亦登記為建物的附屬部分,故所有權應歸建物所有人;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都將騎樓定為「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及人行道。
另依《民法》第七六五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因此使用騎樓須受法律限制,不得妨礙公眾通行權益,故具有「所有權私有,使用權公用」性質。
商業經營亦為合法
讀者提到隔壁大樓不准外人停放車輛,因大樓住戶對騎樓地有所有權,只要不妨害公共通行利益,是可禁止外人於其私有地上停放車輛。
至於在公寓一樓使用騎樓地經營商業行為,在不違反公共利益、影響大眾通行權前提下,屬對私有土地的利用行為,應為合法。
但若騎樓的所有權是大樓住戶共有時,如何使用即屬管理行為,依法須經共有人半數以上同意後才能利用。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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